煤矿领导也下井 就能遏止矿难频发现象吗
7月2日下午3时许,神木县朱家沟煤矿7月1日发生井下坍塌事故致1死1伤!井下发生事故后,神木县中鸡镇朱家沟煤矿没及时上报,而是采取自救措施。当记者前去采访时,煤矿董事长矢口否认。(华商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下井、升井。(《广州日报》7月8日)
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下井、升井,这种将矿负责人与工人的安全“捆绑”在一起的做法,确实可以提高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因为一旦出事,遭殃的不仅是工人,自己也要搭上性命。不说考虑工人的安全了,单从自己的安全角度考虑,矿领导也不敢大意。
,“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下井、升井”能阻止矿难的发生吗?矿领导又真的和工人一起下井了吗?从近年来接连不断发生的矿难事故来看,“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下井、升井”不过是“白纸黑字”,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客观的讲,采煤是一个高危险行业,稍微一点麻痹或者松懈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而在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是复杂多样,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当事人疯狂追求利益的结果。一般地,所有的矿难都有三个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可以说,在矿难发生之前,矿主和矿工是通过自由契约结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从这个角度看,必须把矿难的当事人看成理性的“经济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当事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对矿主来说,他们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而矿主为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减少对安全设备的投资、放弃对矿工的技能及安全培训就成为必然,不少矿井的矿工既缺少必要的安全技能知识,又不得不在设备极其简陋的井下作业。企业超产冲动强烈,煤矿普遍超能力、高负荷生产,特别是群发性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恶化了煤矿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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