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带着保镖去打假
9月4日,“打假斗士”方舟子的律师彭剑表示,为了确保方舟子的人身安全,为其聘请的贴身保镖下周即可上岗。(9月5日新京报:《方舟子伤情基本好转 个人保镖下周上岗》)
3天前,彭剑在“新语丝”网站上以个人名义发起“科技打假基金”募集活动,两天内账户便获得3万元左右捐款。为方舟子聘请贴身保镖,用的就是这笔基金。
方舟子的律师在网上振臂一呼,几十个小时内就有那么多人慷慨解囊,足见公众对科技打假的支持程度,以及对这位“打假斗士”人身安全的深切关注。然而,欣慰之余,不由想到问题的另一面,如果连大名鼎鼎的方舟子也遭人暗算,而且从今往后不得不依靠保镖的贴身护卫,那么,一般举报者起码的人身权利靠谁来维护呢?
近年,举报人遭报复的血案屡见报端:吕净一因举报市领导而家破人亡,李国福因举报“白宫书记”而“被自杀”,龚远明因举报县委书记而被砍成植物人,离休老干部周伟因举报慕绥新、马向东蹲了700多天监狱……(分见2002年1月18日南方周末:(李长河横征暴敛雇凶杀人 吕净一5年斗贪官几被灭);2009年1月6日新华网:《阜阳白宫举报人疑遭区委书记迫害死亡事件始末》;2007-05-30华西都市报:《龚远明因举报县委书记而被砍成植物人》;2001年9月7日南方周末:《慕绥新马向东进去了 老人出来了--记反腐斗士周伟》)大量血淋淋的案例告诉我们,在当下的司法语境中,存在不少法律救济的“死角”与“盲区”。虽然,《刑法》设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但因其立案门槛过高,且刑罚趋轻,当事人付出的违法代价,相对而言并不太高。最高检在《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设定的“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也不低: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也就是说,如果举报人遭报复的情形没有“达标”,司法机关就不会追究报复者的刑事责任。
记得施瓦辛格主演过一部叫《蒸发密令》的电影。影片讲的是一位女职员举报上司走私军火的故事。按说,手握金钱和武器的强势上司,要手下一个女职员的小命,就和踩死一只蚂蚁差不多。但,由于女职员受到联邦政府的严密保护,虽几经周折,最终安然无恙。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操作性如此之强,不能不令人为之叹服。
据说,方舟子长期生活在太平洋彼岸。如果他把科技打假战场搬到那里,而且坚持不懈,屡建奇功,那情况又该怎样呢?科技,是人家的核心竞争力。能有这么一位打假斗士,那可不是一件小事啊。至少无须他人为其筹措安保经费,暗地里聘请贴身保镖什么的吧。看来,中国立法的疏漏,已经到了非紧急弥补不可的地步。毕竟,诺大一个国家,能像方舟子这样有人赞助,可以花钱请贴身保镖的打假、举报人士,实在少得可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