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开出全国首个“乙肝歧视”行政罚单
本报记者丁国锋
因对求职者实施歧视,江苏省吴江市一家企业前不久被罚款700元。据悉,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国首个对乙肝就业歧视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了一起在就业中遭遇乙肝歧视的行政投诉信件,经过调查确认相关事实后,于8月5日,给中粮地产控股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700元整的行政罚款决定书。
记者了解到,9月5日,吴江市法院还对这起乙肝就业歧视的索赔案件进行了调解,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晓娜(化名)支付了3000元赔偿金。
后被要求离职
李晓娜是一位已经工作十几年的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今年4月16日,她通过网络了解到国有企业背景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吴江同里的项目中,急需造价工程师,而她的各方面条件都基本符合该公司在网上公开的岗位招聘条件,在寄出个人简历后不久,就获得了该公司的面试通知。
经过几轮面试,李晓娜顺利地被正式录用了,并接到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4月19日开始上班。4月28日,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她第二天到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当时是我个人去医院体检的,所以只做了普通的入职体检,公司人事部门拿到我的体检单后,通知我说该体检未做乙肝两对半,需补做。”李晓娜说,5月19日,人事部门通知她必须和又一批新进的员工一起去医院补做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显示1、5两项显阳性。
虽然只有两项指标不合格,连“小三阳”都不是,从医学上说,传染性极小。但得知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5月24日该公司通知她要解除与其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她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才作出此决定。在李晓娜的质疑和询问中,该公司最终承认是因为她乙肝两对半的体检不合格,才导致她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他们明知是违法的,所以给我的一份准备好的辞退报告上写的是不胜任这项工作。”李晓娜说,当时她一直坚持不肯签字,但人事部门的人说无论签不签,结果都一样,不用来上班了。迫于无奈,李晓娜在6月18日与单位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后离开了单位。
“当时我简直都要疯了!”李晓娜认为单位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6月25日,李晓娜向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了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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