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4次B超未检出胎儿缺左脚 医院被判担责2成
9次产检其中4次均未能检出畸形,出生前7小时告知胎儿无左脚,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10月24日9点30分,这个在家人悲喜交加中来到人世的1岁半男孩——贝贝(化名),穿着矫形脚筒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外蹒跚学步。法庭内,与他命运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审判决刚刚宣读完毕。佛山市中院认为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贝贝及其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出生前7小时才确诊胎儿畸形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和老公年龄均已过三十,终于盼来了孩子,自然十分高兴。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其中有4次B超。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左脚缺如”。
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把一家人打懵了。一番痛苦的抉择,曾某和丈夫容某感到已经别无选择。7个小时后,贝贝降生。曾某第一眼看到的,是孩子缺了脚的左腿!
贝贝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即以贝贝的名义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因涉及到医学专业技术,南海区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在经历了司法鉴定及3次开庭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贝贝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一是医院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优生优育权;二是医院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三是贝贝及其父母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则答辩称,按照现在的医疗诊断规范,B超检查胎儿肢体远端缺如不属于必须诊断的范围,院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之一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其在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关心,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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