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乙肝歧视 出拳还应出重拳
日前,江苏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了一起“就业歧视”行政投诉案件,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强迫求职者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两对半”,而被罚款700元。
这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国内首个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歧视”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称其是破冰之响,似也不是夸张。这个罚单,既表明了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心,也警示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中要充分尊重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乙肝歧视”乃是愚不可及。事实已反复证明,支撑着“乙肝歧视”的所谓理由即“传染危害”是被放大的。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结果为阳性,会在影响到仅与其有日常接触的同伴的健康。国家有关部委早已联合发文禁止入学、就业体检及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且明确规定对违反者要依法处理。现在一些单位阳奉阳违,抱残守缺,坚持“乙肝歧视”,这既说明这些单位缺乏基本的科学常识,又说明这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清除“乙肝歧视”,不仅是医学认知的拨乱反正,更是维护了每个人的就业权、入学权等基本权益,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于一意孤行搞“乙肝歧视”的单位,依法查处,让其为自己的愚味和违法埋单,恰叫天经地义。
但为全国首张“乙肝歧视”罚单喊好,也须指出700元的罚款显然太轻。违法成本过低,是一个通病,这一回的乙肝歧视处罚无疑又落入了隔靴搔痒的窠臼。有一句话叫做有恃无恐。之所以无恐,是因为有恃。如果说对“乙肝歧视”无可奈何,遂使歧视者有恃,那么处罚了但“温柔”,一样会使歧视者有恃。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是很低的违法成本,自然难以遏制其违法行为。尤值得一说的是,作为全国首例,700元的罚款额客观上起了一个标杆作用。导向如斯,更难真正对进行乙肝歧视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不管怎么说,全国首个“乙肝就业歧视”罚单的问世总是一个极大进步。我们更期待,不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对医疗单位的随意检测行为明确处罚措施。,现有法律法规本身也要做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法律法规才有足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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