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5至6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华商报讯(记者 周艳涛)西安市人社局昨日出台新政,上调工伤保险待遇,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5至6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凡2010年9月30日 (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 1-4级伤残职工每人月增160元
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220元的,调整到1220元。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20元的,调整到1020元。
对于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月增5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调整为1418元/月
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41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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