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从事餐饮业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7月24日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已开始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的补充,《条例》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其中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不包括乙型病毒携带者。”即病毒携带者也可从事餐饮业。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根据这一规定,乙肝被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
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钟建平仔细研读了《条例》关于这一条款的规定后,认为其有助于消除“乙肝歧视”,非常人性化。他介绍说,甲型、戊型肝炎病毒通过消化道传播,而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通过口腔粘膜传染的可能性很小很小。
记者从市疾控中心门诊部了解到,我市疾控部门一直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申领《食品从业健康证》,从事厨师等餐饮行业。并具体规定为肝功能正常,仅表面抗原一项为阳性者可领健康证。另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作者 记者 钟宏娇 实习生 鲁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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