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外资在华独资办医院面临多项政策障碍
由于文化理念、管理习惯等的不同,多数外资在中国办医院更愿选择独资。,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外资独资办医尚不被允许。,无论如何,在中外合资开办的医院中,其公司化的治理环境和行医伦理情怀的结合,是值得国内医院学习、也值得推行者深思的
法治周末记者 黄希韦
外资办医院又一次吸引了公众眼球。
9月6日,一则“外资独资办医获批”的消息曝于各大网站。据相关媒体消息称,一位接近卫生部的权威人士透露,卫生部已原则上同意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该权威人士称,有关文件预计将于近期公布,但未透露文件公布的具体时间”。
在长达20余年的合资、合作办医史上,外资办医并不与“独资”两字联系。而这条新闻的出现,无疑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而更加出乎意料的是,9月10日,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紧急出面澄清,中国目前不设外资独资医疗机构。
短短4天,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的前景陷入不明。
外资独资闸口渐开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21年来,外资在国内开设医院,均须采取合作或合资模式。而到目前为止,外资在合资办医中所占比例上限为7成。
外资来华办医“开闸”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战略确定之时。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为国内医疗机构聘请海外医疗专家、提高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1993年至1995年,出现了一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高潮。
之后,为明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及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1997年,原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
加入WTO不久,2000年7月,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以加入WTO作出的承诺为根据,联合制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作出规定,其中,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最高可达70%)尤受关注。
,该暂行办法第35条明确“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由此,纯粹的“洋医院”在法律层面上搁浅。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即“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方面……服务提供方式为商业存在的,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而外资独资开办医疗机构仍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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