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保乙类药费个人先付比例一律按10%计
本报讯 (记者 崔晓刚) 以前,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市民,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分三个档次,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律先按10%的标准自付,此举可大大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针对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规定。
据了解,我市执行的原2005年版《药品目录》将所有药品分为两大类四个层次,即甲类、乙类两大类,甲类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乙类分个人先自付10%、20%和30%三个级别。按照最新通知,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药费时不分甲、乙类。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19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调研摸底,均次住院费用为7384元,其中,药品费用部分个人负担1128元,占住院总费用的15.3%。若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统一调整降为10%后,据测算,药品费用部分个人负担将降至792元,较前减轻个人负担336元。
药品目录每隔一定时间由省级以上白癜风网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此次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共有2378种(西药和中成药部分),较2005年版《药品目录》增加了274种。其中,甲类药品由原450种增加到503种;乙类药品由原1654种增加到1875种。
什么是乙类药品?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间经济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很大,各地根据用药习惯和经济水平留出进行调整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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