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人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法人能享受法律援助吗)
司法援助跟法律援助有什么区别 【法援问答】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是否包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援问答专题
2021年8月20日,《法律援助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在于充分理解相关条文的意旨。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特开始“法援问答专题”,就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以期推动《法律援助法》的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之后,第2条就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据此,一般认为,我国法律援助服务的受援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经济困难公民”;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很显然,“经济困难公民”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当无异议。那么,在外延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是否也仅限于自然人,则不无争议。故此,本文结合《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过程及相关立法条文,就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是否包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论证如下
之一,从立法过程及体系解释看,《法律援助法》主要以保障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援助权利为基本导向,,法律援助对象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从立法过程来看,关于本法第1条立法目的的规定,《法律援助法(草案)》一审稿的表述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在此,立法者试图通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表述,将法律援助对象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在公开听取意见后,《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若干文字性修改,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体化为“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法第1条规定的“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其实就是第2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的简称。就此而言,立法区分“公民”与“有关当事人”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二者的援助条件不同;二是强调,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之一,仅适用于我国公民;至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适用本法第69条的具体规定。
从立法条文规定看,所谓“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外延上主要是指本法第25条、第28条、第32条规定的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观察上述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明确列举的“当事人”,其实都是以自然人为对象予以展开的。,尽管在语义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包含了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可能性,但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援助范围并不包括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我们认为,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可以适度延伸到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
尽管立法和理论上对于法律援助服务是否应当涵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多采取否定态度,但法律援助实践却呈现一种更为开放的姿态。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早在2000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就已经将特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了司法救助的范围。该规定第3条第13项规定,“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很显然,由于非营利性质的福利机构直接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此类机构遇到民事、行政纠纷时,其诉讼结果如何,将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到福利机构所服务的特定人群。故此,我们认为,将此类机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于间接保护了该机构所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有助于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整体保障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省市已经相继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涉外法律援助工作窗口”,组织办理涉外案件律师队伍为相关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法律援助范围是否越大越好?
在有关受援对象是否应当包含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争论中,持支持立场的论证,往往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论证的底层逻辑。,在此,需要澄清一个错误的观念“法律援助范围真的是越大越好么?”
在我国,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兜底帮扶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 的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法律援助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应当把有限的援助资源用在民生保障最急需、最迫切的领域。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严格界定主要范围。……确保国家标准落地落实。已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而言,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社会服务保障的基本事项,应当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上下动态调整。即在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将法律援助服务事项“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尤其是在国家经济增长平缓、下行压力增大时,法律援助范围应当保持在相对合理的限度内,确保法律援助能够发挥“保基本、促均等”的作用,兜住兜牢民生底线,而非超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自行发展。,法律援助事项的扩大应当遵循两大原则一是以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为导向;二是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事实上,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一再重申,法律援助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是满足困难群众实际法律需要的一项民生工程。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降低门槛,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法律援助服务本质上是一种面向特殊群体的、带有“兜底帮扶”性质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应当以需求为导向,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而不是越大越好。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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