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不被承认怎么办(法律上承认事实收养吗)
事实收养证明到村里开吗 法律是否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法律是否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一、案例 被收养且已上农村户口的小孩(上户程序合法,有记录可查),现大多已结婚生子,但由于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这类被收养人和其配偶、子女可否确认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征地拆迁安置?二、律师说法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是否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本案需根据具体的情况,明确收养的时间。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施行,并于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gt第15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在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收养法》第15条形式要件的规定,依照该法,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始没有效力。,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前,当时lt收养法》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力。如果发生在1992年以后,该收养关系就不是合法的。1992 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指出:“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当时可适用的规定为更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本案中,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以前,收养关系就是有效的,又进行了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和其配偶、子女可确认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法律争议点法律是否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四、法律、政策《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三十周岁。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扩展法律《民法典》之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之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之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应当在登记前子口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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