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协议终止有待岗生活费吗(待岗期间生活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非个人原因待岗五险谁承担 劳动者待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生活费
来源河南高院与河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教育意义,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 ,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变革、劳资双方关系调整深入,新模式、新业态用工不断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现实背景下,选取案例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劳动关系确认,疫情期间用工、劳动者报酬、待岗生活费,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竞业限制等方面,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系X公司员工。X公司称因刘某长期不在岗,其在向刘某送达《通知》和《关于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正式解除。刘某主张其从未收到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和决定,并于2014年7月起按照X公司要求在家待岗。刘某待岗期间,X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也未向刘某发放任何工资及补贴。2018年7月,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公司支付其待岗期间更低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X公司向刘某支付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的生活费共计54292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既未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又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而是安排劳动者长期待岗,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歇工待岗。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待岗生活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收到了其作出的《通知》及《关于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法院对X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非因刘某的原因导致歇工待岗,刘某在待岗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费待遇。对刘某主张的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应予支持。
待岗期间生活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关于待岗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