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的转账分手要还吗(和女朋友分手转账能合法要回吗)
情人之间转账多长时间可以要回 男女朋友间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被告通过 认识后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原告李某通过微信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告滕某转账1888元,2019年8月1日转账1000元,2019年8月2日转账200元,2019年8月8日转账500元,2019年8月19日转账500元,2019年8月22日转账400元,2019年8月25日转账400元,2019年8月28日转账1000元,2019年8月29日转账4000元,2019年8月29日转账1000元,2019年9月3日转账1000元,2019年9月6日转账3000元,2019年9月12日转账520元,2019年9月13日转账520元,2019年9月9日转账5000元,以上共计20928元。2019年9月起,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失联。现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496元。
法院裁判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利请求返还其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在网上认识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对于转账的原因,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中的大额款项转账系被告因需偿还个人债务而向原告索要,部分金额为520、200、400元等为原告为向被告庆祝节假日而转账。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被告应否返还原告转账款在于被告获得该转账款是否有法律根据,是否构成赠与或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告转账1888元、2019年9月12日转账520元,2019年9月13日转账520元,共计2928元。因1888、520这些数字具有特殊意义,经结合原、被告转账当时为情侣关系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故本院认定该三笔转账是原告为增进与被告感情,提升双方关系而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被告无需返还。对于2019年8月2日转账200元,2019年8月8日转账500元,2019年8月19日转账500元,2019年8月22日转账400元,以上共计2000元。因数额较小,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为向被告庆祝节假日而转账,故本院也认定该四笔转账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对于剩余16000元的转账款,被告无法律依据而获得,且造成原告受损,被告获利与原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其应返还该16000元转账款给原告。
律师分析
在恋爱关系的确立、巩固、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需要维护恋爱关系的热忱,一方支出一定的费用来维系日常生活开支与感情,对方也兴然的接受。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因合同产生的一般赠与,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恋爱期间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形一般会直接认定为赠与之一种,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0元、1314元、188.88元等),在(2021)黔03民终3647号案例中,合议庭认为选择类似“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应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馈赠。第二种,金额较小的情况下,如在(2021)黔0581民初6133号案例中,合议庭就认为500元(不包含500元)以下的部分,视为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对对方的赠与;(2021)黔2702民初717号案例中,合议庭就认为400元以下的部分,视为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对对方的赠与,第三种,为共同生活的支出,在(2021)黔2702民初2231号案例中,合议庭就以明显超出了男女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现因原、被告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被告接受的上述款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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