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的条件( *** 违建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生活常识 2023-04-16 11:03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开发年限怎么算 行政机关 在建违建,需要等待复议、诉讼或六个月期限吗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姜天岳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 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 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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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 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 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 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 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 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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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 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 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 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 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 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责成后,采取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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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 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 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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