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东西法律上能要回来吗(送出去的东西要回来是什么心理)
农村房屋赠与别人又要回可以吗 送出去的东西,还可以再要回来吗?
赠与是否就是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来了?所谓赠送,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例如手机,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行为;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例如房屋,一经登记办理过户,即完成房屋赠与行为。那么,如果赠与人反悔了,还能将已经赠送出去的东西要回来的吗?且看本文分析。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词典的解释,道德义务一般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包括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应尽的责任,以及包括对祖国、集体、民族等应尽的责任。道德义务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友情、亲情、爱情等善良感情而产生的帮扶、感恩等道德义务,基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法不得撤销,因为其是对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的褒扬和对受赠人取得期待利益的保护, 不过道德义务性质的具体判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与特殊情况从价值判断的目的入手着手分析,以探求到底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
2、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例外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认为共同生活未满一年,可以认定为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二、赠与合同纠纷,看看法院怎么判?
1、《离婚协议书》中赠与对方的财产,能否撤销?
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
相关案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于被告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被告起诉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之后又撤诉,其放弃主张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该协议书已经超过一年,且双方离婚已为既成事实,对被告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赠与房屋的承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相关案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该条实质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原告赠与二被告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否则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事实上,案涉不动产至今未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之前,上述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应视为未发生转移,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3、夫妻双方离婚时赠与给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答经双方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撤销。
相关案例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签订时,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一名下,但属于两被告共同财产,未经被告二同意,被告一无权单方予以撤销。且离婚协议书系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两被告均有约束力,两被告将涉案房产赠与原告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一未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被告一要求单独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能否撤销?
答可以撤销。
相关案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涉讼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一的名下,但原告无疑可以作为案涉房产的共同共有人,被告一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上述房屋产权进行处理,且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有偿取得上述房产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所签《赠与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父母生前实施的公益性捐赠,能否撤销?
答父母生前对其合法所得财产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子女或者继承人不得要求撤销。
相关案例关于案涉捐赠协议书效力问题,本院认为,主要应看王某赠与市教育局的财产是否属于其自己的财产,如所处分的财产不完全属于其自己的财产,则王某所处分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主张王某处分的财产中有属于其妻子的财产,因其妻子已于2011年11月6日死亡,认定是否有其妻子的财产,应看王某所捐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王某所捐赠的财产中,现金及三张定期存单存款日期均不能证实此财产属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也未提交其它证据证实,故对原告陈述王某处分的财产中有属于其妻子的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与市教育局签订的捐赠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交付,且属于公益捐赠,故应认定此捐赠合同合法、有效。
6、公益性捐赠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继续要求履行?
答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相关案例法院认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本案中,县 与村镇银行基金、大学教扶办签订的《教育扶贫项目培训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村镇银行基金系由人口基金会设立并管理,且其亦派员担任该基金管委会主任等相关职务,故其对基金管委会执行主任签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基金会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无法律依据,人口基金会所述执行主任私刻印章问题系其内部管理瑕疵导致,其可另行解决,故本院对人口基金会的上述抗辩均不予采纳。
7、无证据证明提供过彩礼,法院怎么判?
答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若举证不能,则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案例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购买的钻石小鸟戒指款项,因被告当庭将戒指退还,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万元彩礼及购买高档烟酒、苹果手机款项一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支付过彩礼并购买过高档烟酒及苹果手机,现被告亦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共计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8、基于习俗给予一方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答可以基于特定条件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相关案例法院认为婚约属我国民间婚俗,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姻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会有一些财物往来,即“彩礼”。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钱,本院认为应当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曾经持续的共同生活,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彩礼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9、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答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案例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障原告在涉诉房屋中居住和生活,绝不虐待和遗弃原告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依法应当给予原告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交证人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被告张某甲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提交其爱人代其看望原告的录音资料和视频资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和视频资料可以证明被告的爱人在2015年7月以后曾到原告的家中看望老人,当时证人也在场,可以证实证人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中部分内容不属实,故对于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上述意见除书面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赠与人因自身财产状况恶化,未能履行赠与义务,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答在办理权利转移前,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相关案例法院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中所约定的“案涉车库,离婚后,该车库归小女所有”的条款,因被告并未将该车库过户给小女,该赠与行为未实际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被告于原告在离婚协议中虽曾经约定车库归小女,但该约定仅是一个赠与的意向,车库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物没有实际交付,鉴于被告现在身患癌症亟需医疗费用,且对外负有债务需要偿还,故被告拒绝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律师建议
1、钱款的赠与,需要钱款转移凭证。例如,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通过媒人或者中间人赠与的钱款,争取获得媒人或者中间人的证词。
2、房产的赠与,可以附随相应的义务,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订立,在赠与人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赠与可以分步骤实施。
3、对于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了解赠与人是否有权赠与所赠财产。若赠与人无权赠与财产,受赠人将面临赠与合同撤销的纠纷。
4、夫妻离婚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此种赠与行为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5、对于订立婚约过程中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为防止后期被认定为“彩礼”而被要求返还,可以将该所谓的“彩礼”以其他方式分散投资,具体可咨询律师建议。
送出去的东西要回来是什么心理 送出去的东西要回来犯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