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国内外研究现状(醉酒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醉酒二次鉴定期限 浅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审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危险驾驶罪正式入刑,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修正,从立法上完善了危险驾驶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一款(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从更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险驾驶罪相关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案件数量庞大态势,其中绝大部分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大都以简易、速裁程序审理,审判机关依据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但通过案例检索仍能发现此类犯罪存在极少数无罪裁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属于重罪案件,但刑法并未对犯罪主体作出特殊规定,在审查时应注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进行审查,如通过审查户籍证明信、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查明其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以及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等。如认为其可能系精神病患者,则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查明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于该罪的责任形式,理论上虽有分歧,但多数观点认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只要大体上认识即可。在审查证据时,要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就醉酒驾驶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只要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证明其心理上追求酒后驾车,足以证明其主观犯意。
二、审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1、正确认定本罪的“道路、机动车”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中规定,“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1)道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之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在审查中应注意事发地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道路,可以通过客观性证据来审查,如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准确查明事发地点,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审查。在查明事发地点基础之上,结合上述规定继而判断是否属于“道路”。
实践中,部分醉酒驾驶往往发生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因行为人针对特定区域的群体,并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经查,(2018)川07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就因事发地点在单位院内,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无罪。
(2)机动车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之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据此,可结合上述规定来认定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
实务中,往往因行为人所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产生较大分歧,这也成为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难点。部分专家指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区别,从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虑,一般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此,笔者认为,按照公众认知程度,超标电动车难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且在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超标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关于“醉酒”的证据要求
《意见》之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认定醉酒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实践中,对于驾驶人员的血样提取过程、送检等有明确要求,在审查起诉中要重点审查
(1)提取血样是否规范
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要注意对提取血样登记表的审
查,查明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以及提取采取的药物。实践中,一般由医务人员在医院进行,而且提取过程有拍摄的录像或照片,提取前所用消毒药物为碘伏。但实务中,仍存在因提取样品不规范导致部分案件被判无罪,如(2018)川07刑终346号刑事判决书,就因提取血样前,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5.3.1“抽取血样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之规定,法院判决陈某无罪。
(2)送检是否符合办案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实践中,要严格审查血样的送检、鉴定是否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要注重对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中的送检日期、委托日期以及鉴定意见落款日期充分审查,以查明送检程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期限。
(3)检材是否具有同一性
《意见》对固定犯罪证据及规范血样提取、送检有明确要求,如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 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
实践中,要注重对上述调查记录、照片以及鉴定检材进行审查,通过对比鉴定意见中检材标签与调查记录、照片是否一致,鉴定意见中检材数量与调查记录、照片是否一致,以查明提取的检材与检验的检材是否具有同一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具有刑罚当罚性基础。在审查该罪时,要严把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抓重点、关键点,秉承“简案快办,疑案精办”原则,简化文书 及办案程序,切实办好每一起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作者祝博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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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醉酒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