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如何处理)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以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何确定权属?
最近,《人民与政治》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确定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该判决无效,并驳回了原告谭 s依法主张。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6日,谭 小舅子姜在成都申请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由谭以首付63486元,贷款13万元购买。谭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享有使用权。谭某、姜某于当日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以姜某夫妇的名义申请贷款13万元。
2017年1月4日,姜夫妇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总价为193486元的买卖合同借款购买该房屋。从1月13日开始,谭每月都给姜汇钱,并注明。买房还贷款和按揭 。2018年至2022年初,谭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谭某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其所有。
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权属协议的行为是谭某借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 保障性住房的, 按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
本案中,姜某与谭某约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谭某实际占有、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序良俗。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国家法律。美国的调控政策对政策性住房和损害了公众利益。,拒绝了谭;依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
资料来源人民 美国法院新闻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如何处理经适房产权过户?会有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