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司法解释)

生活常识 2023-04-16 14:00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同居关系还能解除么?

案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1994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李某某的户籍亦迁至张某某户籍所在地,二人常年外出打工,期间,二人感情冷淡,无共同话题,经常发生争执,二人遂达成协议,自愿“离婚”。此时,与张某某一起打工的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感情,二人准备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没有想到的是民政局竟然拒绝办理,这是为何呢?

张某某与李某某未登记结婚,但李某某的户籍以及双方儿子的户籍均在张某某的户口本上,张某某的婚姻状态在户口本上亦显示为已婚。无奈,张某某到户籍地派出所,要求变更婚姻状态为未婚,但派出所告知张某某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否则不予办理。张某某遂来到法院,请求离婚,那么这个婚能离么?法院会受理这一案件么?

法律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开始,一直坚持结婚登记为合法婚姻关系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这一基本原则。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开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据同居时间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条例实施以后的,则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而是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张某某与李某某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生活,未补办结婚证,应当视为同居关系,其到法院起诉离婚显然不行,因为,压根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其能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么?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单纯的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在我国民法典实行以后也不可以,特殊情况是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而起诉,但此时,法院也仅会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做出处理,而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否则不会涉及。

小马说法同居关系只能做道德上的评价,而不应当做法律上的评价。同居生活状态是当事人自己意愿支配下所作的行为选择,并不是法院的判决所能强行控制的。在当事人双方已经和好并愿意重新选择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非要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拒不按判决内容执行,仍然共同生活的,则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同居生活状态毕竟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体现,对这种现象的是与非、好与坏的评判,应当在道德领域内进行,由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观念作出判断,并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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