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更低补贴标准是多少(「定了」吉林省这些人注意了!你
通化宅基地如何补偿安置是 定居 。吉林省的这些人注意了!你得付钱!它将于9月1日生效。
沉重!
耕地占用税来了!
9月1日起施行
这几类人要交钱了!
提到耕地占用税.
很多村民开始变大。
感觉又要付出了!
事实上,这种税是征收的
主要目的是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
谁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标准是什么?
从9月1日开始。
这种人要付出代价!
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这是明确规定的
“私占耕地违规建房”
“私自改变耕地用途”
“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
这些人
你需要支付这个税。
意思也是
这些事千万别做!
1.私占耕地和违章建筑。
因为有些人私自占用耕地资源建房子,农田土地会被破坏。对于这些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将征收耕地占用税。
2.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
国家对耕地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只能从事农业建设。很多人直接改变耕地用途,在上面建工厂,这就需要征收占用税。
3.耕地上的非农建设
我们可以在耕地上搞大棚种植,有人在搞非农建设,严重占用土地资源。比如有的人在耕地上建小房子或者大棚,占用了一定面积的土地,就需要缴纳土地占用税。
北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年来土地浪费严重,北京市农业用地紧张。耕地占用税。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对于一些农民担心每年需要缴纳职业税,该负责人解释说 职业税只需要缴纳一次,每个地方的缴纳标准不一样。一般人均耕地多的地方,税收相应会少一些。
这五种人可以用耕地盖房子,不用交税!
快速看一眼
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自用的,耕地占用税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住房屋占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如果一个士兵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的自住房屋免征耕地占用税。
符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标准来了。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
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为35元/平方米;
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延吉市,为30元/平方米;
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为25元/平方米;
梅河口市,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县,白城市洮北区,为22.5元/平方米;
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梨树县,伊通县,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辉南县,柳河县,集安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乾安县,扶余市,为18.5元/平方米;
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图们市,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为12.5元/平方米;
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珲春市,汪清县,安图县,为10元/平方米。
二、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不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降低比例仍为2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已经走了。
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之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之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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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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