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孩离婚怎么判抚养费(离婚孩子判给谁?抚养费怎么给?)
父母的费用是多少?离婚和13岁孩子抚养费?离婚的孩子会判给谁?赡养费怎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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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美国法院应该从有利于儿童的角度妥善解决儿童抚养问题。的身心健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 支持能力和支持条件。
边肖在微信后台咨询离婚案件经常会收到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所以今天白癜风网小编我整理了几类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孩子判给谁?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养母抚养为原则。
2、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不适宜子女随其居住的;
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但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出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真的可以 我不和他们的父母住在一起。
3.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准许。
4.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孩子和他们生活在一起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无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都要求孩子随父母生活。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6.父母应该考虑他们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他们对父母 和他们的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要协商的做法。,离婚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案件,有其固有的特点,要赢得孩子可能需要一定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八岁以上儿童监护问题刍议。但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对于十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征求意见,可能是一种开放的态度,甚至是一种趋势。事实上,上海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8、9岁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时,已经率先征询了8、9岁子女的意见。)
7.在保护儿童的前提下。的利益,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允许是可行的。
8.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其父母愿意代为抚养,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准许。,如果孩子是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
10.亲生父亲与继母或亲生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已由其抚养的继子女的,仍应由亲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收养子女未提出异议,且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承担子女抚养;如果丈夫或妻子收养的孩子总是遭到另一方的反对,收养方应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协议失败,人民 美国法院将做出判决。
关于孩子的协议或判决。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5.维护费应定期缴纳,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缴纳。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支付,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收入支付。
16.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他的财产抵付抚养费。
17.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孩子与父母一方生活,养父母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查证,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8.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是到孩子18岁。父母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
19、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还在学校读书;
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指的是在学校还被录取的人。
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2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法律也认可。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抚养关系变更
2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6、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四、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27、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五、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2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9、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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