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如何认定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的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3。法院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部效力?
转自山东高发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感兴趣
对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约定办理。
论夫妻间的内在效力。本期《边肖》中的美国财产协议
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意见。
裁判规则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1.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夫妻之间达成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约定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是双方协商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尊重夫妻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执行,优先保护事实上的财产所有人。产权登记不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例编号(2014)第09467号三重民终字
审判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共218期)
——杨与刘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限制他人的协议。离婚自由,如 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 ,都是无效的,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本部分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审判法院滨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更高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2015年11月20日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香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书面约定,一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以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案号(2017)京02 2100号
审判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期
——李诉罗离婚纠纷案。
在3.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同意财产应归另一方所有,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但不能证明撤销的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美国法院不会支持它。
审判庭北京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4年5月5日
——诉刘离婚纠纷案
在本案要旨,结婚时,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s名下为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受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影响。
案例编号(2014)三重民终字第5398号
审判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参考18号案例。
4.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要旨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则,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的约定,夫妻财产的分割 的财产是通过协议安排的,所以夫妻的内部效力 的财产是双方共有的,也就是说,本协议生效后,将具有财产的效力
之一,行为性质不同。夫妻之间更大的区别。夫妻财产契约和赠与关系是指夫妻 s财产契约是以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它紧紧依附于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正如史尚宽所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不同于未婚或已婚配偶之间的具有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前者,夫妻之间的夫妻财产法的顺序应该是夫妻之间做。 赠与关系不要求当事人有任何身份联系。赠与是一种简单的财产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赠与的主体。
第二,意义
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夫妻财产契约是要式行为,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采取书面形式方可生效。此举旨在提示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概括性或者针对性的约定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赠与则是不要式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达成一致,不拘形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第三,行为目的及实现不同。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概括来讲无非两种,要么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长久,要么是避免婚姻终止之时的财产分割纠缠,而不论哪一种目的,夫妻财产契约目的的实现必然都要经历一段相对漫长的过程。因夫妻财产契约引起的财产归属变动并不对夫妻任一方对物的用益物权产生实质影响,无论约定财产归属一方或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可使用标的物,甚至财产孳息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在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关系则不同,赠与合同成立之后或者约定时间或者即时履行,受赠人总有一个指日可待的期限取得完整的物权。而赠与合同一旦履行,除非特别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通常而言也无共同使用标的财产之契机,赠与人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2)夫妻间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只要法律措辞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的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对一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使其在逻辑上与同一领域同位阶或更高位阶的规范文件构建的法律体系相契合。将“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认定为夫妻财产契约,实际上是为协调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关系而对后者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产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冲突,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丧失。在此情形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释,将前述行为模式排除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方能确保法规则的有机协调。
(摘自《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作者刘璨,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总第823期),第16~17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来源法信
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的效力 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