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如何重

生活常识 2023-04-16 21:28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恢复好友系统 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如何重启执行程序?

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执行申请后,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将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执行法院通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应立“执字”案号还是“执恢字”案号?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申请恢复执行意味着原执行案只是暂时的、阶段的、局部的终止,申请恢复执行后,以“执恢字”号立案受理。而申请执行,意味着原执行案是整体、终局性的终止,只是申请执行的权利没有消灭,申请的,以“执字”号重新立案受理,并不恢复原案执行程序。,区分是“申请执行”还是“恢复执行”便有了必要性。

笔者偏向于认同,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都是“恢复执行”。并且,除了无财产线索导致终本的情形外,“恢复执行”仍受2年执行时效限制,故争论是恢复执行还是执行没有太大意义。

一、实务中的几种观点

1.认为撤回申请是恢复执行

根据《民诉法解释2022修订)》第465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撤回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

2.认为撤回、撤销申请都是恢复执行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印发lt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gt的通知》(2014,现行有效)第6条第5项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3.认为撤销申请是执行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只要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撤销执行申请后还是可以申请执行的。这种制度安排的原因,在理论上是因为强制执行权执行请求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因权利人意思而任意处分,亦不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该观点具体可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九页《强制执行法论纲——理论与制度的深层分析》。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第3种观点是错误的,申请执行=恢复执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 第517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条即是“终本”及“终本”后恢复执行的规定。

我们知道,“终本”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此之通常所谓的“申请恢复执行”在法条上表述即是“申请执行”。可见,“申请执行”即是通常所说的“申请恢复执行”。两者同其含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8条中“申请执行”和第517条中的“申请执行”用词完全相同,都是指通常所谓的“申请恢复执行”。所以,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应立“执恢”字案号。而且,依照前述提到的《立案、结案规定》第5条、第6条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64条第1项,也可以得出撤销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时,应立“执恢字”案号的结论。

三、执行时效相关问题

1.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2年内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没有执行到相关财产,法院在穷尽执行 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通常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 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

2.撤回、撤销执行申请之后,先前的执行时效是否中断?执行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重新起算?

结论一申请执行可使执行时效中断。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申请执行可使执行时效中断。

结论二执行时效自提出执行申请之日起中断。

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可见,执行时效自提出执行申请之日起中断。

结论三执行时效从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第986页对该条的解读中提到“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权利人仍然在主张权利,该过程应作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期间。,在上述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点应从上述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时效应从终结执行之日起重新起算,即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

3.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

(1)执行和解协议情形下

如果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法院对此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一方不按约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到执行时效的约束?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认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受到二年执行时效的限制。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2022修正)》第466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一日起重新计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一日起计算。

由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仍然有2年的执行时效限制。

(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形下

①法律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印发lt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gt的通知》第1条约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②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本情况下,恢复执行受执行时效限制吗?

《更高人民法院印发lt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gt的通知》第9条约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③其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可知,因其他原因终结执行而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仍然有2年的执行时效限制。

企业在日常的案件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这一类案件的履行情况。并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将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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