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权编关于善意取得(《民法典》解读 系列二 物权篇)

生活常识 2023-04-18 18:37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设备所有权如何确定 【检说民法典】 第十二期(物权篇)买货未取,是否取得所有权?

- 案例 -

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价值800万元,由于甲公司仓库较小,所以将该批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后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该批设备以1000万元的价格 给丙公司,丙公司直接到乙公司提货。甲公司也通知乙公司将该批设备交给丙公司。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将1000万元转给甲公司,但没去乙公司提货。一星期后,甲公司因涉及其他纠纷,导致该批设备被法院查封。于是,丙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丙公司是否已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设立和 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该批设备是由第三人乙公司实际占有,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同意丙公司直接去乙公司提货,且甲公司也告知乙公司这一事项,,甲公司完成了指示交付,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的交付为指示交付,又叫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动产交付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完成了动产的指示交付,也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 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解读 系列二 物权篇 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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