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书第五期)
强制执行的罚款给谁 保洁公司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罚款,被判拒执罪
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新京报记者获悉,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回顾了2022年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对明年继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发布了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一起案例显示,江苏省太仓市某保洁公司因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未配套相关水污染防治设备,被环保部门罚款21万余元。该公司未按时缴纳罚款,环保部门向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报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太仓法院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中,发现该公司有持续纳税记录,便向高某核实,其谎称系他人借用公司名义经营,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法院调查发现,高某改变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后一直持续经营,公司账户近年来业务款超200余万元,且高某存在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用公司营利购置宝马轿车等情形。
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虚假申报公司财产,法院对高某罚款5000元,高某缴纳法院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太仓法院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高某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履行了21万余元罚款。
2022年11月,太仓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太仓某保洁公司罚金五千元,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认为,本案系太仓市之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罚款,申请强制执行需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准予执行后由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环保部门作出罚款,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实陈述、虚假申报财产,隐瞒公司改变经营场所后长期经营的事实,且法定代表人存在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用公司营利购置高档轿车等情形,规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杨许丽
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书第五期 非诉执行裁定书下达后单位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