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对举证期届满后提供的证据的认
律师:书证的形式指什么 举证期限届满后,信息公开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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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院8365号的行政裁定,那么通过该裁定书的观点可以得出,鉴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得的证据能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专注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来为大家答疑。
陕西某村民小组林权纠纷的一案,向法院起诉,撤销县 做出的林权登记提起了一审二审的程序。在再审的过程之中,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能够证明载明的案涉林地与邻村存在林权的争议。这份土地利用现状图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更高院在裁定书当中认定,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做了规定。通常认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取得的或者还没有出现的证据。即基于不可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孟雷律师
那么从法院的询问情况来看,现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再审申请人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对于该图,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能够取得而未取得。那么在询问中,再审被申请人对该图的真实性也无异议。,该图构成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第52条第三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作了规定。通常认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系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取得或者还没有出现的证据,即基于不可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那么通过更高院的裁定可以看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获得的新的证据,比如说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就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没有获取到,也无法获取到。那么这种情况下在再审过程当中,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是作为新的证据。
因为再审其中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要有新的证据来推翻以前的判决的裁定。所以,在再审程序当中提出的新的证据是尤为重要的。
通过该裁定书,更高院的裁定观点可以看出,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如果是能够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到,而且规定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取得。所以,这是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来认定的。所以,对于这样的新的证据,作为被申请人来说赋予举证的义务,证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能够获得这样的证据情况下,才不作为新的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在举证期限证明之前,申请人能够获得,未获得。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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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证期届满后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提出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