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后几日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范文)
听证证据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听证告知程序
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听证告知应何时作出?之一种观点是在案件终结、提交法制核审、并经领导集体会办后作出;第二种观点是听证属于调查取证阶段程序,应该在案件终结前作出。
之一种观点应该属于基层执法人员一线普遍采用,或者也可以说是得到大多数执法机关认可和要求的做法;第二种做法现实中不常见,原因有很多。那么究竟哪种观点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笔者通过细细研读《行政处罚法》体系结构后,赞同第二种做法,理由如下
从该法法律体系结构看,听证程序从属于一般程序,系一般程序调查阶段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一种调查取证手段,告知时机应在调查终结前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这是规定在第5章《听证程序》里第3节的。之所以独立成一节,这是立法技术而非立法价值取向上的问题,听证程序是位于一般程序之内的一个特别程序,是在调查阶段进行的,是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成就的程序,且易受当事人的放弃而无法启动。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从本条的规定可以明确一是听证程序属于调查阶段的一个特别程序,而并非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的程序,更是一种调查取证手段;二是听证权包含有申辩权、质证权,而质证是以阅卷权为前提的。陈述权、申辩权是个人进行的辩解,法律并未规定有阅卷权。在听证时是调查人员提出证据由当事人质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3节《听证程序》中第43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该法第38条第1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3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里法律对每个环节实施,事实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结合第38条,该法对听证权告知以及听证举行前后的规定程序是立案调查→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符合听证条件范围的处罚→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法制举行听证→调查人员调查终结→经法制审核→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批准。,听证程序的属于一般程序中案件调查阶段的程序,而非案件调查终结后甚至于行政机关已经经领导集体会办案件后才履行的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范文 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