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报账(垫资怎么报账)

生活常识 2023-04-18 18:38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核算员工报销的油费是否合理 使用发票虚假报账?只为取回垫资款,非职务侵占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入职J公司后,被任命为公司南宁项目部经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何某虚构J公司购买柴油支出油费事实,使用41张发票在J公司广西分公司报销,并经由其本人在最终批示栏签批同意后,其自公司报销得款382500元。

2014年8月,何某向公司申请辞职但未获批准。2014年9月何某向J公司某项目部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60000元,J公司财务记为归还报销费用(还款)。

2014年11月,J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何某虚报发票侵占公司资金382500元,已归还260000元,有122500元拒不归还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何某的家属已代其向建业公司归还剩余的122500元,J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出具谅解书。

2016年3月(一审判决后),J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向何某父亲名下银行账户汇款328197.74元。J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郭某名下银行账户于2016年9月向何某父亲名下账户转款153844元;于同年10月又转款92377.58元,备注为某项目奖金。

辩护思路

1、从主观方面来看,何某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用油票报账仅仅是为了得回垫支,其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

2、从报账流程来看,报账经过领导黄某等人的审批同意,否则将油票用于报销间接费不会得到公司财务同意,J总公司也从未出具财务意见;

3、案发时,何某与公司账目尚未结算。案发后,公司支付给何某家属的钱款超过指控的数额也可以证实何某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且与何某的辩解相互印证。

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在案证据反映何某虚构开支项目,使用加油发票在J公司广西分公司报销得款382500元的财务事实客观存在。但该财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看客观结果,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何某主观目的以及客观方面的行为综合判断认定。

,从何某与J公司之间的身份关系来看,虽然何某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系该公司员工。但根据J公司任职文件、工程联系单、项目押金情况说明以及J公司转账退费给何某父亲等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资金结算的事实,这表明何某作为J公司广西南宁项目经理,与公司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劳动任职关系,还与J公司之间存在类似工程项目承包关系。

虽然,J公司曾出具情况说明,表示除了何某缴纳的13万抵押金未结清,所有的抵押金已经结清。在法院一审判决后,J公司多次向何某父亲名下账户转款达五十余万元,大大超过指控何某侵占公司的数额。该证据证实,案发时双方真实存在工程承包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尚有工程资金未结算。

,从报账所得款项的去向分析,不能证明何某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何某对违规报账的解释是项目过程中存在垫支,其是为了拿回自己的垫支款项。从在案证据来看,项目施工中确实存在道路清洗开支、光纤燃气管道维修开支、工资钱款。而以上开支总和与违规报账数额相差无几,且均用于工程项目开支上。

,从财务管理审批的程序分析,何某报账得以通过的事实存疑。J公司作为大型建筑公司,有完备的财务制度,使用大量的油票报销间接费,名称明显不符却能得到审批,不符合财务报账规则。

何某主张其报账的方式是经过公司领导的同意才通过内部审批的。从证人证言可知,J公司不仅有纸质的审批表,还有电脑OA系统审批。何某一直要求司法机关调取公司电脑OA审批证据,证实其报账经过总公司领导的同意。J公司至今未能说明,侦查机关亦未能调取。,何某的辩解经公司同意审批报账的理由,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分析,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何某的报账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无法排除双方债务没有结清的情况下,何某经J公司高层审批同意,以虚列开支报账取回代垫款的正当事由。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虽利用担任J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虚列开支报账,但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其是有收回垫付资金、与公司存在未结清债务的可能,认定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何某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而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本案中J公司与内部员工之间的债务纠纷仍在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蓝秦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如上述案例所反应的那样,即便行为人客观上确实虚构了项目开支,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仅看客观结果,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方面的行为综合判断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为取回曾垫付公司的资金、行为人与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获取的公司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等,都可以用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这些情况,从刑罚的谦抑性出发,双方当事人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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