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为老人购买意外险(65岁以上老人可以购买意外险吗)

生活常识 2023-04-18 18:38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保单载明的区域范围 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要注意养老机构是否购买意外险

二原告系任某(1963年5月10日生)子女,任某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为丧偶。2020年11月18日原告任宇生与第三人签订入住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协议书,双方约定任某入住第三人处,由第三人照顾并在第三人处居住。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缴纳任某11月18日到12月份食宿费22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4日缴纳任某1月份食宿费1500元。原告与第三人均称每月费用为1500元。第三人于2020年7月30日在被告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为20万元。保险范围为第三人全部床位。2021年4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定协议书,双方约定第三人给付原告1万元安抚金。

原告在立案时的案由为保险纠纷,在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服务合同纠纷,且原告予以认可。第三人称其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26日早晨发现任某从床上掉到地上,第三人在2021年1月27日将任某送到医院,并在当日报的保险。任某所住的床有护栏,该护栏接头处为塑料的,任某是压坏护栏掉到地上的。2021年1月27日任某被送到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休克,入院时初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休克等,2021年1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花费医药费3842元,辽阳市中心医院于当日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任宇生、任婉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协议书,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的人员为任某。任某在第三人处被发现从床上摔下来后第二天才被送到医院,且任某什么时间掉到床下的第三人不清楚,且掉到地上原因为护栏被压坏后掉下,入院时的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直接死亡原因也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综上第三人在为任某安排床位的问题上存在过错,在对任某的护理存在过错,未在之一时间送到医院救治存在过错,故第三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服务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即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结合本案案情,确定第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3842元,护理费952元,死亡赔偿金654760元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共计658602元,第三人应承担263440.8元,因原告仅主张20万元,第三人应赔偿原告20万元,因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20万元。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立案的案由虽为保险纠纷,但本案案由经原告同意由一审法院变更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主体适格,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主张第三人已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无权再向其公司主张权利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为安抚金,且仅为1万元与原告本案的主张没有关联,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本案事实不清,任某不排除自残等问题一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任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一节,一审法院认为任某入院时的诊断为颅脑损伤,死亡原因也为颅脑损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任某的死亡原因为意外摔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也没有必要进行死亡因果关系鉴定。关于被告主张任某摔伤完全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养老院延误治疗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赔偿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任某摔伤第三人安排的床位的护栏存在问题其存在过错,第三人虽在任某摔伤后未在当日送往医院,在第二日送到医院,第三人虽存在过错,但不能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任宇生、任婉莎20万元。

中国人寿辽阳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我司与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只有此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一审原告任宇生、任婉莎显然不具备对我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我司;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并没有作为本案被告,只作为第三人显然程序上不合法;再有,保险合同案与侵权纠纷属两种案由,两者不能混淆。

2、本案死者任某与养老机构所签订的是半自理服务协议,护理级别为二级,即养老机构仅负责照顾其饮食起居,无需24小时看护、陪护,养老机构在发现任某摔倒后已之一时间进行查看及照顾,因其无明显外伤,且在征求家属同意后在养老机构内观察,处理方式得当,无过错可言,养老机构所设置的床位均系通过市政、民政部门审批许可后使用的,床位本身不存在过错问题;再有,仅靠第三人提供的床位照片,根本无法认定是否系事故发生时任某所居住的床位,故一审法院在未对事实查明清楚情况下,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护理存在过错及床位存在过错实属不当。再有,若依据一审逻辑,床位本身质量存在过错,那么也是床位生产厂家存在质量问题,而非养老机构。

3、我司在庭审中已向一审法院提出,任某本身患有颅脑方面旧疾,且事发后在医院抢救期间,其家属自愿放弃治疗致任某死亡的后果,死亡原因本身存在自身疾病和人为因素影响;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并没有应用关于颅脑方面的用药,不排除存在医疗事故可能。以上事实并未查清情况下,以及无任何依据情况下,一审法院就定论养老机构承担40%责任,显然有失公正。,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依法裁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任宇生、任婉莎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二、答辩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系一种责任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住养老人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系保险公司对符合赔付调解的“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符合赔付条件,而二答辩人系任某的直系亲属,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上诉人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事情的发生过程已经审理清楚,养老服务中心也对明确陈述了事情经过,其对任某的死亡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养老机构是在第二天早晨才发现任某从床上摔下来的,并不是及时发现,任某何时摔下床的养老机构并不清楚。,养老机构提供的护理床存在问题,护理床的防护栏杆轻易被压坏,任某没有任何防护的直接摔下床,导致颅脑损伤。,任某是于2021年1月26日早晨发现摔下床的,1月27日下午才将任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存在送医救治不及时的过错。养老机构的过错明显,一审判决第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完全正确。

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答辩人两人因工作、生活原因并不在本地,才将老人送往养老机构。事情发生时二人无法及时返回,对老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只能通过养老机构的人员描述,答辩人当时出于对养老机构专业性的信任,告知由养老机构按照老人情况进行处置,这个是养老机构承认的,而养老机构判断失误,导致未能及时送医。,床位损坏是已发生的事实情况,并不是有合格手续就能代表护理床没有问题,而护理床是由养老机构提供的,任某也是在养老院因为护理床栏杆损坏导致摔下的床。,任某是否存在颅脑方面的旧疾完全是上诉人主观猜测,而且不论任某是否存在其他疾病,其直接死亡原因就是摔下床导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而引起的,若无该其事故,任某并不会死亡。

五、任某的死亡原因明确,答辩人已通过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答辩人一审已经向法庭提交死者任某的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死者任某死于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系真实、合同、有效的证据,且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的特殊性,其带有一定的公信力的。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系无端猜测,且任某住院后已经病危,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即便积极治疗亦有可能最终人才两空,这是写入病历的,实际情况任某已经没有什么救治的可能的,不得已才放弃的治疗。而上诉人没有证据就否认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主观推测任务死者并非死于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观点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未提出答辩意见。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任宇生、任婉莎的诉讼主体资格。“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任宇生、任婉莎作为原审原告直接起诉中国人寿辽阳公司有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对中国人寿辽阳公司的这一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责任。中国人寿辽阳公司与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的养老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保险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 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在养员任某从床上摔下后,未及时发现、未及时送医、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救助,由此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一审法院酌定辽阳市大家族养老服务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基于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并无不当,故对中国人寿辽阳公司的这一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诉人中国人寿辽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65岁以上老人可以购买意外险吗 一般养老院会给老人买什么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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