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水利部水资源论证培训)

生活常识 2023-04-18 18:38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哪些部门可以参加流域管理 18条最新水资源论证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1. 您好!农村地区村民利用自身住在公路边的优势,在农闲时间将原本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的井水(非新挖凿的水井)用于洗车,是否应定义为非法取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地区村民将原本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的井水用于洗车,属于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 请问矿井排水算不算作中水(再生水)?矿井排水是否受取水许可权限约束?

矿产资源开采一般需要对威胁采矿安全的地下水等各种水源采取疏排、控制与隔离等工程措施。疏干排水是指通过一定的集水构筑物及相应的排水工程或设施,对矿床直接充水的含水层进行积极、主动地排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开采层以下。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具体建议您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3. 我辖区给供水公司办理了取水许可证,供水公司主要负责供辖区内工业、生活用水,现在供水公司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一个企业要改扩建,那么这个企业是否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分析用水量然后向自来水公司重新申请用水吗?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置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该企业从城市供水管网取水,不属于取水许可管理范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4. 一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中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后三种情况(三)(四)(五)中“临时应急”怎么理解;多长时间的取水算临时,比如某村因地表水季节性供水不足,欲打井取地下水,在干旱时期和用水高峰期取用,多长时间取水算临时的不用申请取水证。二是这类临时取水工程若是打井取用地下水,建成后的水井以后如何管理,用一次封井不现实。三是这三类情况按照本条一款规定需要备案或者同意,若未进行备案或者取得同意的,按什么类型进行处理,是否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应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三种“临时应急取水”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临时应急”的含义,应理解为在发生危及施工和生产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干旱灾害、生态与环境安全等突发紧急情况而需要临时取水的情形。具体临时取水的期限应以相关应急预案或突发紧急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启动终止时限来认定。

2.关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临时应急”地下取水工程,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或同意。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或未取得同意的,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临时应急取水结束后应当停止取水,对未经批准仍擅自取水的,应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取水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

5.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政监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如下问题。在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此类案件大都涉及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水资源费追缴工作。由于此类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取水工程情况复杂,大都无相关计量设施,对此类取水量的认定,是否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取水量认定?主要认定的方式和 都有哪些?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日更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6. 对于水电站办理取水许可要求中,水电站需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吗?还是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不需要安装计量设施就可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12)》明确,获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取水户,利用闸、坝、涵洞、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和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或抽取地下水,都应安装计量设施,进行水量计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规定,工业、生活、服务业等取水应全面配备计量设施。 ,水电站取水应当依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规模达到在线计量要求的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7. 我们是一家木制工艺品厂家,厂区内生产生活用水已经接通市政自来水。为保证生产安全,在厂区内打了一眼30米深的浅水井,该水井常年不取水,除非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临时应急用水才会用到该水井。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你厂为保证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水的行为,属于“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取水工程建成后,你厂应及时到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水工程信息。 你厂应加强应急取水工程管理,临时应急取水结束后应立即停止取水,并于临时应急取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针对河道内取水的用水户,在取水许可期限内,是否要征收水资源费?比如人工饲养鱼类取水户,通过引水至池塘,又重新回到下游河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河道内取水的取水户依法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9. 我公司2015年5月收购另一家化工企业生产配套装置车间,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生产、生活用水全部依托原化工企业供应,2018年新建另一套生产配套装置产品供原化工企业生产使用,供水依然依托原化工企业供应,在我公司成立之前,原化工企业办理有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至今在延续有效期,我单位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是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需办理取水许可证,需要提供那些详细资料?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你单位用水由原化工企业供应,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由于原化工企业增加了供水功能,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明确取水用途。

10. 你好,请问某洗煤厂的取水许可批复量为6.66万吨/年。产能为180万吨/年,实际年生产量281.75万吨,超过了产能,年取水量10.42万吨,也超了取水许可水量,是否属于不按规定的条件取水?是否要对超计划部分征收累进收取水资源源税?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指,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该洗煤厂超许可取水行为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lt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gt的通知》规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 确定。具体征收标准请咨询当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1.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更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日更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是否按照取水水泵的额定流量乘以24小时再乘以实际用水天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日更大取水能力”是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日更大取水量,或根据设计的更大取水流量换算成日更大取水量。对于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日更大取水量乘以取水天数即为其取水量。

12. 某个月超计划或者某个季度超计划取水,年取水量不超许可水量,属于不按规定的条件取水吗?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指,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未超年度许可水量的超计划取水行为,不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但应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3. 资源规函〔2006〕56号文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 (征求意见稿)》是否现行?意见征求结束后是否有正式文发出?如有请提供阅读或者下载地址以供查阅,谢谢。

我部未制定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已取消,取水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技术支撑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由企业根据水资源论证工作深度、工作量等自行核定。

14.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第五条规定,农业生产不征收水资源费。请问规模化养殖场(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是否免征?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该规模化养殖场(公司)取用地下水,有关缴纳具体规定,按相关省区人民 规定执行。

15. 取水许可户超计划超许可取水,超过部分已经依法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规定加倍征收了水资源税,还需要进行其他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在已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的试点地区,对于超计划取水的,应对超计划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对于超许可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取水户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16. 请问,A县和B县分别属于不同的地级市(两地级市的上级是同一个 ),A县的一家自来水公司常年给相邻B县的一家石矿公司供水用于生产生活,并收取水费。请问石矿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需要,如何办理。谢!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该石矿公司从自来水公司取水,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范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17. 我市一矿山企业5年前取水许可证到期了,没有办理接续手续,一直在取用水,现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办理取水许可证,如何处理,需要其提供什么手续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处罚?

该企业5年前取水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许可证已失效,应按无许可证处理。该企业仍继续取水的,属无证取水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限期申请取水许可。取水申请材料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8. 日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未有水资源论证要求,那么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是否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日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适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具体情形和要求,建议您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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