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场主体(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确认主体是什么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津滨海客户端】
津滨海讯(记者 董欣 戴枭翔 贾磊 摄影报道)《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4月29日上午,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同志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重点解读。为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记者结合现场情况进行了如下梳理。
1.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确认登记的制度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 。制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程序,明确确认登记的法律地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供制度支撑。
2.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试行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试行办法。适用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3.在确认登记实施前已登记的市场主体的变更、注销可以申请确认登记吗?
根据《试行办法》,在办法实施前的市场主体还应当按照现行登记规范申请登记,暂不适用确认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对《行政许可法》制度下通过行政许可准入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不产生较大影响,避免其与相关监管部门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形成冲突,确保安全稳妥的实施确认登记制度,待试点实施后对有关法律问题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后,再纳入统一登记。
4.登记机关如何审查实施确认登记的申请材料?
答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市场主体申报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义务,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实施确认登记要尊重登记自 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经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实施确认登记并不是说可以不经登记就以市场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确认登记只是对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审查的标准也更加明确,厘清了市场主体与登记机关双方的责任义务。申请以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除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豁免的以外,都应当经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6.实施确认登记后,哪些事项是必须的登记事项?
试行办法对现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登记规范进行了调整,使程序更加优化,努力做到了材料最少、流程最简。在试行办法中特别将现行登记规范中的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内容。做这样的制度调整,既可以减少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尊重市场主体的登记自 ,又可以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7. 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信息公示义务?
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应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股东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还应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公示信息。市场主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8、对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监管举措?
体现“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在公示系统设置确立登记市场主体专区,实现集中查询、信息公示、政策发布等功能;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信息及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结果均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标注。在监管制度上,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抽查制度和部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加强信息公示,结合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机制,保障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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