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万车损赔38万后续(车损案被告败诉有什么后果)

生活常识 2023-04-18 19:23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车损向法院起诉划算吗 人死赔车损,公司不厚道,高院释法律,二审均无效

美酒本是瑶池物

浅尝一杯愈人生

猛酌无度神也醉

横卧天路入仙梦

广东省佛山市一男子刘某某酒后深夜醉卧公路机动车道上,睡着了。凌晨3点多钟时,男子梁某驾驶小汽车路过,由于树茂盛光线昏暗,梁某没有注意到地上躺着的刘某某,直接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扣押了梁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调查得知,车辆是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男子梁某系该公司职工。查明,死者刘某某是一个80后,离异没孩子,一个人生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佛山汽车运输公司认为,事故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是车辆停运损失为25452元,评估费为1500元,合计26952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死者刘某某应承担以上损失60%的责任,即16171.2元。据此,佛山汽车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双方应根据各自在此次事故中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死者刘某某的父母,在其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佛山汽车运输公司16171.2元。

刘某某父母,接到一审判决后,非常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对该案进行了仔细研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过错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刘某某的父母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也仅限于行人一方,赔偿范围也仅限于行人一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是清楚的。

,将行人刘某某认定为侵权人,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更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支持佛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的规定。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佛山汽车运输公司诉讼请求的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佛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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