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章建筑现场注意事项(更高法判例:违章建筑的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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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应该遵循什么程序?更高判例违法建筑 程序

转自儒发行谈

裁判分

人民 指示的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应当事先公告,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 前,应当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强制执行的方式 要合理适当,不允许野蛮强拆。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公布日期2019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更高法审字第3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福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人民 。

法定代表人刘永兵。

行政机关负责人杨光华。

委托 人刘晓鸥

委托 人艾超,湖南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人邹,广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行政机关负责人江令虎。

委托 人陈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忠春,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 人臧云,北京市京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曾。

开福区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原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 (以下简称开福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开福区城管大队)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被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熊忠春诉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秀峰街道办事处)与一审被告强拆房屋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5月6日组织当事人在我院之一巡回法庭进行了公开询问。开福区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委托 人艾超、邹,再审申请人开福区城管大队行政机关负责人蒋令虎及其委托 人,被申请人熊忠春,秀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曾到庭参加了询问。该案件现已审查并结案。

开福区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开福区 开福区 对涉案房屋的拆迁组织实施不力,没有实施被诉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要理由如下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秀峰街道办事处大塘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仅由相关单位陈述,无其他证据支持,不能证实开福区 组织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迁;,开福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排,不能等同于开福区 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秀峰街道办事处的公证材料。s 《情况说明》和拆迁现场足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包括开福区 。2.涉案房屋的主人是周正祥,不是熊忠春。熊忠春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主要理由如下一、熊忠春于1994年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并于2001年将许可证非法 给案外人周正祥。周正祥于2005年建造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和照管。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周正祥父子,而非熊忠春;第二,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国土、规划等部门已经认定涉案房屋为周正祥所建,属于违法占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秀峰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周正祥父子协商房屋拆迁事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周正祥父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起诉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不作为。房屋拆迁过程中,秀峰街道办事处对室内物品进行了委托证据保全,并与周正祥父子协商了相关物品的领取事宜。本案中,只有周正祥父子参与了一审、二审及调解活动,熊忠春从未参与或主张过任何权利。3.本案是在周正祥意识到使用熊忠春 s建筑许可证建房,为避免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熊忠春提起诉讼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决定驳回熊忠春 起诉。

开福区城管大队申请再审,称1。开福区城管大队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2015年1月,开福区城管大队对涉案房屋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专业意见。因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2月9日被秀峰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标的物灭失,开福区城管大队执法程序终止,未作出拆迁决定,也未执行。2.涉案房屋由周正祥于2005年建造,一直实际居住和管理。熊忠春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原审判决在法律上是错误的。综上,我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决定驳回熊忠春 起诉。

熊忠春回答1。原审认定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是实施被诉强拆行为的正确主体,《处警情况说明》 《证明》确认被诉强拆行为是根据开福区 美国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秀峰素》所表达的内容

行为未经依法登记过户,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仍为熊仲纯。房地一体,涉案房屋权利人也为熊仲纯。二审期间,周正祥出具《声明》,载明“涉案房屋所在的地块,建房用地许可证未办理过转移登记。该地块上的房屋,本人认可归于熊仲纯所有,对熊仲纯主张权益的行为(含诉讼行为)不持异议。”熊仲纯与周正祥对涉案房屋土地权属进行了自愿处分。3.被诉强拆行为发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熊仲纯起诉,有利于征地拆迁补偿或赔偿工作的进行。4.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称熊仲纯起诉系案外人周正祥基于不当目的掩盖非法行为,该主张属主观臆测,推论理由与法律不符。5.开福区 系涉案片区征地拆迁组织机关,对涉案房屋强拆在先,并提出熊仲纯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目的在于对涉案房屋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综上,请求驳回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的再审申请。

秀峰街道办口头陈述称1.熊仲纯只取得《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不是产权证,涉案房屋是周正祥建设,周正祥才是权利人。熊仲纯与被诉强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2.经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和湖南省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审核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3.秀峰街道办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在拆除前,于2015年2月9日对周正祥房屋内物品进行了公证,并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4.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

本院在原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0)722号《关于长沙市等4市2010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及湖南省人民 (2013)政国土字第30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开福区 于2014年9月19日发布(2014)第02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开福区新港镇(现秀峰街道)竹隐村、大塘村集体土地47.8013公顷。涉案土地及房屋被列入上述征地文件批准的“高岭组团二号征地项目”的被征收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熊仲纯是否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熊仲纯是否具备本案原告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1994年11月11日,熊仲纯经原望城县人民 批准,办理了望国土字第030157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2001年9月10日,熊仲纯与周正祥签订《集镇建房用地 协议》,约定熊仲纯将大唐基集镇建房用地占地面积120平方米 给周正祥。周正祥于2005年在该土地上建设涉案房屋,并由周正祥父子一直居住使用。熊仲纯与周正祥虽然签订了《集镇建房用地 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审期间周正祥还出具《声明》称认可涉案房屋归熊仲纯所有,对熊仲纯主张权益的行为(含诉讼行为)不持异议。也就是说,熊仲纯持有《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且周正祥对熊仲纯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争议。,熊仲纯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资格。至于熊仲纯与周正祥之间如何分配涉案房屋与土地的权利义务,属另一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主张熊仲纯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诉讼答辩状》《处警情况说明》以及《大塘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开福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福区城管大队、秀峰街道办实施了 涉案房屋的行为。,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秀峰街道是本案适格被告。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主张其未参与强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 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 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 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 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本案中,在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秀峰街道办没有作出 决定,未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该 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 过程中,如未采取合理、适当方式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因涉案房屋在 前已被列入征收范围,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应当结合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综上,开福区 、开福区城管大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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