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梳理)

生活常识 2023-04-20 09:39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哪些?

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法院与仲裁约定管辖.最近在办案中,出现了施工合同管辖权争议的集中案件,所以让 让我们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梳子。

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更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在更高人民法院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裁决;美国法院明确规定施工合同纠纷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房地产所在地的美国法院。2015年2月4日在但,生效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 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同一建设工程的分包、内部承包、转包等纠纷,也应由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为更高法院在2015年调整了不同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出现在基层法院。

专门法院管辖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此前更高法院也出台过关于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1、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实施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五)铁路运输企业办理作业、线路维修等外包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维修和服务的合同纠纷。

2、海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发施〔2016〕4号)第二条中,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船舶分包建造、委托建造、关键部件和特殊物品的订购和交易纠纷。船舶工程管理合同(包括联营、合伙和承包)纠纷;第三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开发利用海洋和通航水域的争议;53.在海洋和通航水域勘探、开发和运输能源和矿产资源的争端;55.海洋和通航水域建设(水下疏浚、填海造地、铺设电缆或管道,以及建造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桥梁等)的争议。).特别说明一下,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是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造和拆解以及相关的工程监理。

3、军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之一条规定(一)双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部队,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等级管辖、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的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军事法院管辖。

诉讼、仲裁约定管辖

1、一般情况

,诉讼和仲裁的管辖并不复杂。当争议只涉及施工合同的双方时,只要合同t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方是否有效?即在合同双方同意仲裁的情况下,实际施工方是否可以依据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直接起诉发包人?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还是从解决社会矛盾的案例来看,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

2、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建造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他寻求帮助。

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建筑施工实践中,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三个主体中,实际施工人处于最弱势地位,出钱出力却是利益最小获得者。尤其是当发包人侵犯实际施工人权益且与承包人串谋一气时,实际施工人苦于没有和发包人的合同关系而陷于司法救济绝境,而实际施工人背后是广大的农民工、机械租赁人和材料的供应商。赋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诉权,是为了解决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也是为了实现公正的重要司法补救措施。


作者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建设工程法律咨询和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会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 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北京市民建联络委委员建设工程是京都律师事务所重点业务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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