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所有权归谁了(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争议澄清与司法透视
人防工程是什么意思?人防工程所有权争议澄清与司法透视
【前言】标准普尔。人防工程所有权;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议。许多律师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 归国家所有,不得出售,合同无效。,这是非常武断的。应该承认,人防工程的权属确实有争议,律师需要做的就是找 确定性 尽可能多地从 不确定性 并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本文试图找到答案。
一
众说纷纭“人防工程一概归国家所有”之否定
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实际上一直存在着长期的争议。根本原因是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也没有涉及。这时候,立法专家和纠纷最终仲裁者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判断更高人民法院指出“,人防工程的归属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既不能简单确定为国家所有,也不能完全确定为建设单位所有或全体业主所有。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美国法院可以参考上述观点。(参见更高人民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领导小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美国法院出版社)
对此,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法典》物权编》起草人王黎明教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 人防工程的投资来源是多元化的,不是国家单一投资。不能简单地认为人防工程全部归国家所有,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建设单位所有或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美国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前更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美国更高法院同意这一观点。(参见王黎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万鄂湘,《民商事审判实务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实践中,还存在 非所有权理论与实践;。例如,厦门中院;美国法院认为 任何主体的人防工程都无权主张所有权,但开发商可以使用和受益 。
二
权属认定的前提人防工程能否被单独登记为一项不动产?
人防工程存在归属的一个前提是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项不动产?,如果没有单独登记,只能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一部分,除非人防工程所在的建设用地国家有使用权;如果已经单独登记,就有了独立的所有权,就有了归属谁的问题。(参见崔建远,《物权法(第三版)》)
那么,可以单独登记为不动产吗?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也有部分地方的法规政策明确支持。,如《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条例》所规定;地下空间与建筑。登记地下空间不动产时应在登记簿和产权证中标明,并注明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 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再如,《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还允许开发商出售人防工程车位,并进行产权登记。
三
谁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受益权?
这个比较清楚。《人民防空法》的第5条确立了“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原则。中国对人防工程实行多元化投资。如果是国家为战时保护人员和物资、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会被国家( )使用,受益,甚至拥有。
法条链接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如业主 委员会)和为国防利益、国家安全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并取得效益。,为了支持人防工程的建设,有些地方在征地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除了依法认定实际出资人外,还会认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为 用益物权人及。人防工程通过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人防办或民防局签订的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合同》 ,或由人防办出具的 《地下防空室平时使用证》 。[见人与自然;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第958民初;海淀区人民医院。北京市人民法院(2005)海民子楚第10827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医院。(2007)朝刑子楚第00227号]
四
涉及人防工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或业主 根据法律,委员会是人防工程的“平时用益物权人”,通常认为与其他实体就人防工程的使用和收益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如《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
问题是,以若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其性质应如何认定?各地法院对此裁判不一。,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法院认为,“小区地下室并未规划作为车位使用,东山公司将.
该空间改变用途用作车位出售,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车位 协议无效。”再如,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业街商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004号;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3833号]持肯定观点的法院(即认为 合同有效)之理由还在于“ ”是使用权的 ,“平时用益物权人”有权采取 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其用益物权。[参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958号]
综上,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对人防工程归属、相关合同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局面,还将持续存在。不具体到个案、地域地分析这一问题,在实务中,意义不大。如有需求,可以委托律师结合具体法院做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明确某一具体地区法院的裁判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子的细节千差万别,不同地域的法院、法官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也会有差异,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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