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意义(该不该废除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案底怎样能消 黄坚明律师论废除寻衅滋事罪及消灭前科制度的必要性
黄坚明律师论废除寻衅滋事罪及消灭前科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近期,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还提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此不少律师提出赞同意见,但也有诸多网友提出反对意见。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几点观点供大家思考。具体如下
其一,刑法及刑罚也应有“瘦身空间”,而非一味的“增肥、增重、增严”,严刑峻法仅仅是一种刑事政策,而非法治的内在追求,否则刑法会越来越庞杂,越来越陌生,被判刑的也越来越多,事实上也会造成“敌人”越来越多,秦朝灭亡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太严。汉初之所以迅速恢复繁荣,轻徭薄赋,缇萦救父,废除肉刑,减少酷刑,这是原因之一。但很遗憾的是,很多人还过度迷信刑罚,过分依赖死刑,坚信只有严刑峻法方可有效打击犯罪,进而换来安居乐业。
其二,“轻轻重重”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比“轻轻”还要更轻的犯罪应废除,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名应废除,父母犯罪连累子女的“前科制度”更应废除,据此我们赞同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的上述观点。
其三,通过“家境清白”的前置性规定,作为录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诸多岗位的政审条件,事实上剥夺罪犯子女考公务员,入职事业单位,当兵入伍的权利。从制度设置层面来说,从理性角度分析,似乎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家境好的子女从事公职后,再犯罪的可能性或许更低些;反之,很多人入职公职后,再犯错,再被判刑的案例也很多,期待通过家境清白的前提条件选拔公职人员,与其说可预防犯罪,不如说是懒政及有罪推定的产物。父母不犯罪,其子女犯罪机率就低?父母有案底,其子女将来就一定犯罪?这样的假设前提明显是谬误的,也缺乏足够的社会实证数据予以证实。
,以打击犯罪之名,行口袋罪之实;以“前科”之名,剥夺罪犯子女诸多权利之实,看似合理,实则不合理,诸如寻衅滋事罪及前科制度,均是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绝非合理,不容质疑,不可废除的天理及公理。
该不该废除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废除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