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处罚后怎么审批林地手续(占用林地法律规定的手续和步骤)
占用林地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 同一林地经处罚程序后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办理占用林地审批
同一林地经处罚程序后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办理占用林地审批
【基本案情】申某等7人是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在原村集体士地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林地股权收益。2009年6月15日,某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拆迁公告并由某市某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拆迁。中心于2009-2010年间,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该区园林绿化局对其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后中心于2012年5月9日,就涉案地块向市园林绿化局补办了编号为38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38号行政许可)。
2018年5月,申某等人通过向市园林绿化局申请公开 信息,获得38 号行政许可,认为该许可违法,侵犯了其林地股权收益,理由中心在未取得审批情况下占用涉案林地已构成违法,并经过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处罚,市园林绿化局不应给中心补办38号行政许可,故申某等人于2018年10月将市园林绿化局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38 号行政许可违法。
【处理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申某等人要求确认38号行政许可违法,该许可作出时间为2012年5月9日,按照上述规定(非不动产案件最长5年起诉期),申某等人至迟应当于2017年5月9日就该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申某等人于2018年10月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明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件评析】本案因申某等人提出的起诉超出法定期限,法院驳回起诉未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审理,但案件中围绕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体现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中,市园林绿化局在区园林绿化局对中心进行行政处罚后,根据中心的申请向其发送了38号行政许可,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对已经依法处罚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之规定,不存在许可违法。
【观点概括】当事人因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被处罚后,就同一地块申请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注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已废止;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信息来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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