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工伤保险小知识你知道吗(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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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gt资讯gt办事指南gt中国吉林网 2016-05-03 11:00
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日,记者通过咨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域专家,整理出近70道问题,包括工伤保险及参保、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等七大方面,以问答形式展开。
【工伤保险及参保】
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工作伤害” “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两种情况。工伤最初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畴。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3、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工伤保险具有补偿与保障性质,比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更优厚、保险内容最全面、保险服务最周到。
4、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什么区别?
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 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5、我国工伤保险现行的政策法规?
答: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6、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答: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7、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一、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国际惯例。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8、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答:发生事故后处理简要流程图:
简要办事提示:
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二、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9、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 ?
答:一、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有社保问题咨询 吗?
答: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12333”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办理相关业务。
【工伤预防】
12、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在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的,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出国家认定的职业病范围的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什么是工伤预防?
答: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经济、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隐患,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工伤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实现“零工伤”“零伤害”的最终目标。
14、为什么要做好工伤预防?
答:工伤预防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伤预防可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有效防治职业伤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而现有事故中多数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工伤预防是对劳动者的安全 更好的保障之一。
二、减少财力物力支出。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因事故而造成的救治、康复费用及经济补偿等经济支出,使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入有效的良性循环。
三、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工伤预防工作尤其需要有“红线意识”,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安全健康,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能从源头上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家庭幸福。
15、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注意哪些工伤预防事项?
答: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伤预防方面,签订劳动合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之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二,要明确要求给予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遇有如下的合同不要签:
一、“生死合同”。在有危险性因素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二、“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只从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隐瞒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三、“霸王合同”。这类合同只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采用格式化合同,不容职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
四、“卖身合同”。这类合同要求职工完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使职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五、“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合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一份是真合同,用来约束职工。
16、职工有哪些工伤预防的法定权利?
答:职工工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工伤事故发生,依法享有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从事特种作业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有权获得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四、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六、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
17、职工有哪些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答: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享有法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一、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二、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和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等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四、除非紧急情况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五、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后,可以工作的,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18、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 ,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工伤认定】
19、什么是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是指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的行政确认。
20、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3、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4、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答: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
25、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答:申请受理的部门:
受伤害的职工需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救治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6、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答: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7、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哪些要求?
答: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
2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9、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30、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一、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1、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鉴定。
32、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例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次鉴定和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33、工伤伤残更加严重了怎么办?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会超过30日。
【工伤保险待遇】
34、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5、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答: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并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我省(吉林)具体待遇如下:
答:我省(吉林)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640
37、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答: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38、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9、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0、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1、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2、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3、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答: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列入之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之一顺序优先清偿。
44、职工工伤复发和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答:一、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45、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接受治疗的。
【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
4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7、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8、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义务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
49、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 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50、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23号),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2、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3、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4、什么是建筑施工“五大伤害”?
答:一、高处坠落:一般被列为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首,事故发生率极高,约占各类事故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伤亡危险性极大。
二、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包括高处落物、飞蹦物、滚击物及掉物、倒物等造成的伤害。
三、触电:此类意外伤害事故很多,主要有施工中触碰施工现场周边的架空线路而发生的触电事故起重机械在架空高压线下方作业时,触碰裸线或积聚静电荷而造成触电事故建筑施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现场使用环境条件较差(泥浆、锯屑污染等),带水作业多,如果保养不好,机械往往易漏电移动照明如果不使用安全电压,使用灯泡烘衣袜等违章用电也容易造成触电事故。
四、机械伤害:机械设备都是有许多零部件构成的,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是运动的,特别是旋转运动。例如机械设备中的齿轮、带轮、滑轮、卡盘、轴、光杠、丝杠、联轴器等零部件都是做旋转运动的,容易造成人员受到伤害,主要形式是绞伤和物体打击伤害。
五、坍塌:由于坍塌过程产生于一瞬间,来势凶猛,现场人员往往难以及时撤离。不能撤离的人员,会随着坍塌物体的变动而引发坠落、物体打击挤压、掩埋、窒息等严重后果。如果现场有危险物品存在,坍塌还可能引发着火、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灾害。
55、建筑工地有哪些常见的安全标志?
答: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安全标志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使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的,是用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记,分为以下四类:
禁止标志:含义是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警告标志: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例如:
指令标志: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例如:
提示标志: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例如:
56、什么是建筑工地安全“三宝”?
答:建筑工地安全“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建筑职工保护人身安全的必备劳动防护用品。
一、安全帽:未按要求戴好安全帽施工或安全帽掉落,很容易导致施工人员头部受伤,造成伤亡事故。佩戴安全帽要做到:安全帽,进现场,要戴好,戴帽不忘系帽带,流汗总比流血好。
二、安全带: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情况多,使用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可以说是操作者命悬一线(安全带)间。使用安全带要做到:安全带,上高空,要系牢,金属配件要齐全,高挂低用安全保。
三、安全网:在建筑工地中,安全网主要用于外架及电梯井内的安全防护。在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是张挂安全网时系挂不牢、平网上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和两层网间的防护间距过大等。使用安全网要做到:关键要素是系牢,固定高处设一道,还有一道围楼跑。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注意事项:
一、正确选用。选择防护用品应针对防护目的,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
二、熟练使用。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接受教育和培训,充分了解使用目的和意义,并正确使用。
三、妥善维护。耳塞、口罩、面罩等用后应用 、清水洗净,并用药液消毒、晾干。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防失效。防治皮肤污染的工作服用后应集中清洗。
四、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充分发挥作用。
57、高处作业人员如何预防坠落事故?
答:做好防护:高处坠落事故在建筑施工中经常发生。要避免此类事故,必须配齐建筑工地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特别要注意“四口、五临边”(建筑工地重点防护的“四口”是指在建筑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是指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的安全注意事项。
按时体检:高处作业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的人,不可从事这类作业。
遵章守纪: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符合规定,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绝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持证上岗: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危险性都比较大,因而对此类人员应该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后再持证上岗。
注重细节: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58、如何预防坍塌伤人?
答:预防土方坍塌:挖土方时,发现边坡附近土体出现裂纹、掉土及塌方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下方人员要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作业。
预防脚手架坍塌:加强对脚手架的日常检查维护,重点检查架体基础变化、各种支撑及结构连接的受力情况当脚手架的前部基础沉陷或施工需要掏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当隐患危及架体稳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加固处理在支搭与拆除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
59、拆除作业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答:一、拆除前,应查明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特点。作业前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和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立体交叉作业,防止相邻部位坍塌伤人。
二、了解拆除对象,掌握拆除房屋的结构以及煤气、水电等管路分布和关闭情况。拆除整体框架式钢筋混凝土建筑物,要注意钢筋特别是主筋种类、位置与数目,以便正确地确定隔离缝。
三、操作时,一定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要系好安全带,时刻注意站立面、位置是否安全可靠。
四、拆除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栏杆、楼梯和楼板拆除应与同层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五、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上有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六、一旦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雷暴雨、冰雪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恶劣天气,应该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60、发现火灾时如何正确拨打报警 ?
答:发现火情不要惊慌,要及时拨打火警 “119”,拨打“119”免收 费,所有公用 均可直接拨打。
“119”还参与其他事故的救援工作,包括:各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救援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恐怖袭击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单位和群众遇险求助时的救援救助等。
61、身处建筑内火场如何避险逃生?
答:镇定自救:沉着冷静,辨明方向,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如果火灾现场人员较多,切不可慌张,更不要相互拥挤、盲目跟从或乱冲乱撞、互相踩踏,以防造成意外伤害。
选择逃生路线:在高层建筑中,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会随时断电。,发生火灾时千万不可乘坐普通电梯逃生,而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安全的楼梯、消防通道、有外窗的通廊等。,还可以借助建筑物的阳台、窗台、天台屋顶等攀爬到周围的安全地点。
创造条件:在救援人员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成简易救生绳,有条件的更好用水浸湿,然后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的楼层或地面还可以沿着水管、避雷线等建筑结构中的凸出物滑到地面安全逃生。
暂避等待:暂避到较安全的场所,等待救援。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或已知房间被大火或烟雾包围,此时切不可打开房门,否则火焰与浓烟会顺势冲进房间。这时可采取创造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的办法。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条塞住门窗缝隙,或者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并不停地泼水降温,用水淋透房间内的可燃物,防止烟火侵入。
对外联络:设法发出信号,寻求外界帮助。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站在阳台或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颜色鲜艳的衣物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采用敲击金属物、大声呼救等方式,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62、高处坠落人员如何急救?
答:高处坠落产生的伤害主要是脊椎损伤、内脏损伤和骨折。为避免施救 不当使伤情扩大,抢救时应注意:
一、若坠落伤员能站起来或移动身体,则要让其躺下并用担架抬送或用车送往医院。因为某些内脏损伤,当时可能感觉不明显。
二、若坠落伤员已不能动或不清醒,切不可立即搬运、转移,更不能背起来送医院,这样做极易拉脱伤者脊椎,造成永久性伤害。
三、送医院时应先找一块能使伤者平躺的木板,然后在伤者一侧将施救者的小臂伸入伤者身下,并由施救者分别拖住伤者的头、肩、腰、腿等部位,用力将伤者平稳托起,再平稳地放在木板上送医院。
63、发现有人触电如何急救?
答:触电急救的基本原则是动作迅速、 正确。
脱离电源: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用木棒、皮带、橡胶制品等绝缘物品挑开触电者身上的带电物体,立即拨打报警求助 。需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的摔伤,特别是在触电者身处高处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防摔措施。
就地抢救: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理口腔黏液,如有假牙,则应取下。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施救。现场应用的主要救护 是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按压法。应当注意急救药尽快进行,不能等候医生的到来,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终止急救。
如有电烧伤的伤口,应包扎后到医院就诊。
64、怎样正确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答:一、使处于昏迷、失去知觉或假死状态的伤员仰卧,迅速解开其围巾、领口、紧身衣扣并放松腰带,颈部下方可以适当垫起以利呼吸畅通,切不可在头部下方垫物。,还应再一次检查伤员是否已停止呼吸。
二、把伤员的头侧向一边,清除口腔中的假牙、血块、黏液等异物。如舌根下陷,应把它拉出来,使呼吸畅通。如果伤员牙关紧闭,可用小木片、小金属片等坚硬物品从其嘴角插入牙缝,慢慢撬开嘴巴。
三、使伤员的头部尽量后仰,鼻孔朝天,下颌尖部与前胸部大体保持在一条水平线上。这样,舌根部就不会阻塞气道。
四、救护人员蹲跪在伤员头部的左侧或右侧,一只手捏紧伤员的鼻孔,用另一只手的拇指和食指掰开其嘴巴。如掰不开嘴巴,可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捏紧嘴巴,紧贴鼻孔吹气。
五、深吸气后,紧贴掰开的嘴巴吹气。吹气时可隔一层纱布或毛巾。吹气时要使伤员的胸部鼓起,每5秒钟一次,每次吹2秒钟。
六、吹气后,应立即离开伤员的口(鼻),并松开伤员鼻孔(或嘴唇),让其自由呼吸。
七、在做人工呼吸的过程中,若发现伤员由轻微的自然呼吸,人工呼吸应与自然呼吸的节律相一致。当自然呼吸有好转时,可暂停人工呼吸数秒并密切观察。若自然呼吸仍不能完全恢复,应继续进行人工呼吸,直至呼吸完全恢复正常为止。
65、如何为伤员快速止血?
答:压迫止血法: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出血的临时止血。立刻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压迫伤口附近靠近心脏一端的动脉跳动处,并把血管压迫在骨头上,就能很快起到临时止血效果。如头部前面出血,可在耳前对着下颌关节点压迫颞动脉。颈部动脉出血时,要压迫颈总动脉,此时可用手指按住一侧颈根部,向中间的颈椎横突压迫,但禁止压迫两侧的颈动脉,以免引起大脑缺氧而昏迷。
止血带止血法:用止血带(一般用橡胶管、橡胶带)绕肢体绑扎打结固定。上肢受伤可扎在上臂上部1/3处,下肢受伤扎于大腿中部。若现场没有止血带,也可以用纱布、毛巾、布带等环绕肢体打结,在结内穿一根短棍,转动此棍使带绞紧,直到不流血为止。在绑扎和绞止血带时,不要过紧或过松。过紧会造成皮肤或神经损伤,过松则起不到止血的作用。
加压包扎止血法:适用于小血管和毛细血管的止血。先将消毒纱布或干净毛巾敷在伤口上,再垫上棉花,然后用绷带紧紧包扎,以达到止血的目的。若伤肢有骨折,还要夹板固定。
加垫屈肢止血法:多用于小臂和小腿的止血,利用肘关节或膝关节的弯曲功能,压迫血管以达到止血的目的。在肘窝或腋窝内放入棉垫或布垫,然后使关节弯曲到更大限度,再用绷带把前臂与上臂(或小腿与大腿)固定。
66、断肢或断指如何急救?
答:一、让伤者躺下,将一块纱布或清洁布块放在断肢的伤口上,再用绷带或围巾包扎。
二、立即派人找回断肢或断指。如果断肢或断指仍在机器中,需立即拆开机器取出,同伤员一起送往医院,以备断肢或断指再植手术。
三、断指或断肢要用无菌或清洁的纱布包扎,置于塑料袋中密封,更好放入有冰的容器中,切勿直接浸泡在任何液体中或直接置于冰块中。
四、尽快前往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就诊,迅速组织进行再植手术,尽量争取在6-8小时内完成再植手术。
67、搬运转移伤员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正确搬运伤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搬运不当,可使伤情加重,严重时还可能造成神经、血管损伤,甚至瘫痪,难以治疗。
一般 :如果伤员伤势不重,可采用扶、掮、背、抱等 将伤员运走。
一、单人扶着行走。左手拉着伤员的手,右手扶住伤员的腰部,慢慢行走。此法适用于伤势不重、神志清醒的伤员。
二、肩膝手抱法。伤员不能行走,但上肢还有力量,可让伤员钩住搬运者的颈部。此法禁用于脊柱骨折的伤员。
三、背驮法。先将伤员支起,然后背着走。
四、双人平抱着走。两个搬运者站在同侧,抱起伤员走。
了解伤情,区别对待:
一、脊柱骨折伤员的搬运。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一定要用木板做的硬担架抬运。应由2-4人搬运,使伤员成一线起落,步调一致。切忌一人抬胸,一人抬腿。将伤员放在担架上以后,要让其平卧,腰部垫一个靠垫,后用3-4根皮带把伤员固定在木板上,以免在搬运过程中滚动或跌落,造成脊柱移位或扭转, 血管和神经,使下肢瘫痪。无担架、木板,需众人用手搬运时,抢救者必须有一人双手托住伤者的腰部,切不可单独一人用拉、拽等 抢救伤者,否则易把伤者的脊柱神经拉断,造成下肢永久性瘫痪的严重后果。
二、颅脑伤昏迷者的搬运。搬运时要两人以上,重点保护头部。将伤员放在担架上,采取半卧位,头部侧向一边,以免呕吐物阻塞气道而窒息。如有暴露的脑组织,应加以保护。抬运前,头部给以软枕,膝部、肘部应用衣物垫好,头颈部两侧垫衣物以使颈部固定,防治来回摆动。
三、颈椎骨折伤员的搬运。搬运时,应由一人稳定头部,其他人员以协调力量将其平直抬到担架上,头部左右两侧用衣物、软枕加以固定,防止左右摆动。
四、腹部损伤者的搬运。严重腹部损伤者,多有腹腔脏器从伤口脱出现象,可用布带、绷带做一个略大的环圈盖住加以保护,然后固定。搬运时采取仰卧位,并使下肢屈曲,防止腹压增加而使肠管继续脱出。
(据《中国吉林网》)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解读说明 工伤保险政策基本常识二十六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