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认人不认章(公司不认公章怎么办)
公章盖不上怎么回事 为什么认人不认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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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人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被认定为诈骗,有些时候同样有人使用假公章却被法律认定为合同有效,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为什么签合同或者作出承诺会出现认人不认公章的情况。
我们要明白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况下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会被认定为欺诈,视为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包括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或者作出承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这里就是法律不认可假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
这是法律对于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原则那就是不予认可,有原则就有例外,根据更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签订合同更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 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 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 。
在这里其实是一个反转,那就是一个人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这个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者 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签订合同或者承诺有效。
前面几句话可能有点拗口,在这里我给大家通俗易懂的解释下。
比如一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人,经常拿着单位授权去 部门或者其他公司对接业务,有一天这个人在单位因私用单位授权胡作非为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单位书面中止了他的授权委托书并开除,这个情况并没有通报给他经常跑业务的公司知悉。
被开除这个人为了报复单位,之一天被开除,第二天就私刻单位假公章去以前跑业务的公司说要代表原公司签订大额订单合同,最终这个合同签订时是他盖的自己刻的公章并且签字的,这种合同就是法律说的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者 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的情况,法律会认定签订合同或者承诺是有效的。
这就提醒我们自己单位经常跑业务的业务员如果离职,应该之一时间给合作的公司或者单位书面发函通报更换业务员的情况,防止被小人钻了法律的漏洞,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一下,之所以法律存在认人不认章的情况,是因为盖章之人是有代表权或者 权的人,这种情况下这个人使用假公章也是有效的,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其实立法者也是良苦用心制定的,不是随意为之。
立法者认为表见 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 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
试想如果每个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都担惊受怕,担心谈生意的业务员的授权是真是假,是否有效,都要去让这个公司亲自核实,那么咱们可想而知一个合同本来一天就搞定的,结果核实签字盖章业务员的授权真假用了一个月,这是非常不利用经济活跃,也不利于贸易的畅通,为了交易的安全快捷方便,这才是立法者有时候为什么认人不认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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