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费是不是霸王条款(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保价条款免责)

生活常识 2023-04-20 13:50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沙发保价6000划伤怎么理赔 快递公司未对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条款无效并应赔偿

律师提示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快递纠纷时有发生。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难免会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快递公司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在托运单中往往约定限额赔偿条款以及保价条款。在托运人未对货物予以保价时,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快递公司以运费的数倍或者在规定的更高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当前如此复杂的运输搬运流程,快递行业需承担较高的运输风险,而大部分托运人所支付的运费相对来说较为低廉,此时让快递公司完全承担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也并不公允。托运人运输较为昂贵的物品时,可申请保价,以弥补限额赔偿条款的不足,限额赔偿条款以及保价条款在一定价格范围内具有其合理性。限额赔偿条款及保价条款符合公平原则且快递公司以合理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赔偿条款应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本期分享一例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欢迎关注、转发、咨询!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8日,郭某自西安市委托德邦货运公司运送52件家具至北京市,保价声明价值5000元,运费为13714元。该运单托运人签名处印制了“请仔细阅读保价声明价值及背面服务条款,签名视为您已理解并同意接受”,郭某在托运人处签名确认。该运单背面印制的德邦物流契约条款,以加粗字体载明“本公司建议托运人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声明保价,货物毁损、灭失按照下列规则赔偿(1)托运人未保价,则在对应总费用的5倍以内赔偿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更高不超过货物的实际损失。(2)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018年12月26日,涉案家具运至北京后发现运输途中发生损坏,郭某与德邦货运公司确认共计损坏10件家具,包括床头柜1处磨损、书桌2个损坏、角桌断腿1个、沙发背部受损1处、椅子靠背1处损坏、酒柜散架、沙发断腿、茶几断腿等。庭审中,郭某提交了受损家具的照片,以及其自该家具商家对损坏家具询价的报价单,报价单载明金额合计为152740元。郭某称系德邦货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填写的保价声明价值5000元,并告知郭某更高保价5000元。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德邦货运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

原告(上诉人)郭某诉称2018年12月18日,郭某将自己家中10多万元的家具由陕西西安委托德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公司)运往北京市海淀区。2018年12月26日,由于运输公司的野蛮装卸,导致郭某收到的家具中有10个破损严重,其中3个断腿,1个酒柜散架,6个损坏和磨损。故郭某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德邦货运公司、德邦物流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观点及判决

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保价货物的毁损、灭失按保价金额赔偿的相关内容应视为限制责任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郭春委托德邦货运公司运送家具,保价声明价值5000元,郭春与德邦货运公司约定运费为13714元,运输费用远高于运输物品的本身价值。依照运单背面印制的德邦物流契约条款,托运人未保价,则在对应总费用的5倍以内赔偿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更高不超过货物的实际损失。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郭春称德邦货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郭春更高保价5000元,要求其填写5000元。德邦货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依常理,托运人保价的目的在于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时能得到比未保价更高的补偿,以分担货物受损的风险,但郭春对货物保价的声明价值远低于货物的运输费用,一旦货物受损,按照保价条款获取的赔偿远低于在未保价情况下货物受损所获得的赔偿。郭春作为托运人,作此选择,明显不合常理。德邦货运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承运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德邦货运公司虽在运单背面以加粗字体印制德邦物流契约条款中的赔偿条款,但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的适用应当建立在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划分的基础之上,涉案家具送达后发现运输途中发生损坏,郭春与德邦货运公司确认共计损坏10件家具,德邦货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单背后虽约定了保价条款并予以加粗,托运单上“保价声明价值”处填写了5000元,但货物运费即高达13714元,使得托运人对货物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在货物受损时托运人所享有的赔偿权利受到极大限制,若仅按照保价条款进行赔偿,对托运人显失公平。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德邦货运公司虽主张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而本院不予采信。基于德邦货运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价条款中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的设立排除了郭春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一审法院依照保价条款的约定酌定的货物损失赔偿数额仅为4000元,有失公正,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结合货运情况、家具损坏情况、双方过错等,酌情确认德邦货运公司应赔偿郭春的损失。

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保价条款免责 快递赔付标准保价和不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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