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安装的充电桩别人要拆(刚安装充电桩为啥又要拆?)

生活常识 2023-04-20 20:57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充电桩300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刚装了充电桩又拆了?

事 件

两个月前,家住浦联路附近的陈先生买了一辆新能源车。经过物业和业委会的同意,他在小区的停车位安装了车辆充电桩。

近日,物业要求陈先生在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充电桩。陈老师不喜欢。我不太明白这一点。为什么安装好的充电桩要拆除?所以他拒绝拆,希望能给他一个明确的拆的理由。

回 应

回应陈老师 带着疑问,节目组采访了浦江镇房管所所长陈健,

小区停车环境如何?

是否允许安装充电桩?

陈建在接受采访时说,陈先生所在的社区是一个老社区,只有410个地面停车位,供1065户居民使用。

他证实小区物业在业主申请安装时确实有签字盖章,允许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同时考虑到小区停车资源有限,以及未来统一管理需求可能发生的变化,统一要求业主在盖章前签署配合拆迁承诺书。

为何要拆除充电桩

是小区统一规划吗?

陈建表示,近期有不少市民反映,该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浦江镇房管所会同城管部门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小区绿化带内安装了35个充电桩,而且都在居民楼旁边。安装确实不规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于是,城管部门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也向涉事业主下发了自行整改通知书。目前已有三分之二的车主自行拆除了充电桩,未来相关部门将对未自行拆除的充电桩进行统一整改拆除。

新能源车未来如何充电

小区还能装充电桩吗?

陈建回应称,由于小区停车位有限,目前已在小区安装了10个公共充电桩,并将根据小区情况增加更多充电桩,尽可能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律师 的观点

点评嘉宾

上海道鹏律师事务所

付琼

律师观点

如果条件允许,业主 会议投票,业主 应尽可能满足安装要求。但前提是安装位置的选择和电力设施设备的布置要符合安装规范的相关要求。

傅穹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虽然物业和业委会同意配合安装充电桩,但一旦出现业主 异议或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物业和业委会要求业主签署a 拆迁合作承诺书;统一安装前。

律师建议

在同意拆除安装不规范充电桩之前,小区已经统一安装了公共充电桩,可以说是比较全面的。

但是,10个充电桩能满足小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吗?会不会影响本就稀缺的停车资源?收费车位被占用,车主可以 t收费?以后可能还会有很多类似的问题。

傅穹建议,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应该采用业主 会议或业主 投票,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社区管理规范.

类似案例分析

在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业主(原告张)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张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拆除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恢复原状。

事件原委:

2015年10月,原告原告陈述:,向物业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不是物业车位,而是非固定车位。原告表示,房管所说非固定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但原告认为是其他业主安装的,说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同意安装充电桩,所以非固定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原告称物业已告知充电桩拆除,但原告认为更好让充电桩公司当着原告的面拆除。

2016年5月18日,被告拆除安装在绿化带内的充电桩。2016年5月19日,原告报警。

虹康花苑物业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 2015年10月中旬,仙霞西路300弄25弄602室业主张磊到管理处,要求物业出具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这个小区的规定,没有固定车位是不允许安装的,于是我们跟对方详细说明了情况。后来业主几次去管理处,希望能处理好,反复保证只要拿到证,就算第二天拆也不会有意见。大约12月份,因为停车问题,车主与25号201室住户发生矛盾,结果后者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拆除充电桩。为此物业调解多次未果。物业劝其兑现承诺,

自行拆除,但该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由于201室连续投诉,2016年3月,供电局将电表拆除,直到5月,物业又多次接长宁区房办的督促 *** ,要求尽快将充电桩拆除,物业于5月18日,在提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充电桩进行了拆除。上述情况,虹康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均盖章表示情况属实。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充电桩安装在小区公共部位,且安装的位置所在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充电桩安装申请也需要物业盖章,表明物业对小区的充电桩有管理的权利。其次,原告陈述非固定车位是可以安装充电桩的,只要物业、业委会同意。但目前,原、被告均陈述长宁区房办对原告在非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是不允许的。被告物业公司也不同意在此处设置充电桩。并且被告称业委会、居委会也认为原告充电桩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同意设置充电桩。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居委会、业委会同意安装充电桩。

再次,《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安装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在非固定车位上设置充电桩并无法定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例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共同管理,是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后,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类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明确共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 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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