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在医院死亡病历被修改19处
核心提示:吉林一名13岁少女患病入院未能及时确诊是哪种类型的,家属称他们手里掌握的病历和医院后来打官司时提供的病历存在19处不同。医院称修改只是“整理”,院长称病历做手脚在医疗系统是维护医院的集体利益,没有人愿意赔钱。
华西都市报4月1日报道 几年前,卢方晨13岁的女儿小爽(右图)身患白血病,在医院住了9个月,未能及时确诊是哪种类型的白血病,因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离开了人间。院方没有白血病“分型”设备,也不告知患方,只是含糊地按常规病例治疗;而医院方面随后向法院提供的病例,和家长当时拿到的病例,竟然存在19处不同……
一条年轻生命
院方错过治疗时机
孩子入院之初,卢方晨并不知道通化市人民医院只能诊断出白血病却不能分型。据卢方晨讲,他在和天津血液专家的交谈中得知,如果当初采用B型方案治疗,女儿4至6个月就有可能治愈。
小爽的爷爷卢元惠说,白血病基本治疗过程中有两个关键步骤:一是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正确的B、T分型;二是根据正确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早期神经系统白血病感染的预防治疗,适时准确地采用“鞘注”治疗。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
卢方晨认为,没分型对症治疗和没按规范做鞘注预防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真正原因,他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
原告曾经一审胜诉
通化市人民医院在一审中拒绝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鉴定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小爽的病历与原告卢方晨手中掌握的病历不一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卢方晨的经济损失285228.57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原、被告双方又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