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市民输血12年感染丙肝 法院两审判医院败诉
焦作市一名患者因工伤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曾输血治疗;12年后,患者被检查出感染丙肝(病毒性慢性丙型)。昨天,记者获悉,4月2日焦作市人民医院为此被判赔偿患者26889元。
事件 输血感染丙肝
1996年9月2日,焦作市民李某(1969年生)因工伤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病历记载,李某因手术输血600毫升。
2008年11月,李某在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被查出已感染丙肝,随后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化验确诊;同年12月9日,李某在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慢性中毒丙型,于2009年2月10日好转后出院。
李某遂向焦作市人民医院和焦作市中心血站索赔,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于2009年3月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心血站赔偿其医疗等各项费用73189元。
激辩 到底输进了谁的血
焦作市中心血站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当年供给焦作市人民医院两份400毫升血液(献血者李芳血袋号为1693号,献血者王文血袋号为1692号),抗HCV(丙型肝炎抗体)为阴性,根本不会造成李某病毒感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询焦作市人民医院的有关记录发现,该院的血液交叉配合报告单上记载这两袋血为每袋400毫升,病历手术记载中给李某输血为3袋,每袋200毫升,共计600毫升。对此,焦作市人民医院予以承认。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虽在病历中记载输给李某的血液系焦作市中心血站提供的李、王二人的血液,在配血时并未将辨识标志贴在配血单上,故不能证明其使用的就是中心血站提供的李、王的血液。
,医院也不能证明没有输入他人的血液,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李某被感染丙肝病毒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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