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
2010年7月,宁夏小伙林勇(化名)应聘到江苏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两个多月后他才得知,公司竟是做肾脏买卖的。经理孙进说,卖个肾6万元。去年10月底,在孙进的忽悠下,林勇在徐州一家卫生院切除了左肾,可最终他只拿到3万元钱,而孙进却销声匿迹了,林勇只得报警。
据了解,孙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而徐州那家卫生院的相关负责人也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全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但仅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也催生出一个暗潮涌动的活体器官买卖“黑市”。
鉴于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个月过去了,《法制日报》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尚未出现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例。
5月1日后案件适用新法
19岁的小杨为了赚钱将自己60%的肝脏通过“中介”卖出,由于“中介”未能按承诺付钱,小杨报了警,这个专门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团伙被捣毁。
2010年9月16日上午,该案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这也是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件。
此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张鹏坦言,对于究竟以什么罪名定罪当时内部有争议。他说,贩卖人体器官属于新型案件,没有相关判决和处理情况,刑法中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都非常慎重,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后,银川、陕西等地也查获地下中介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件。由于没有相应的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尽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专有罪名,毫无疑问,这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和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负责起诉过刘韫璐、董兵岗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文秀对刑法修正案(八)给予肯定。
那么,为什么迄今尚未出现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例?
张文秀表示,新法只适用于今年5月1日之后的案件,从侦查到判决还需要一段时间。“最主要的是,尽管人体器官地下黑市活跃,但对人体器官买卖和中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判例十分少见。”
“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发现以及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张鹏透露,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是供体向警方举报才案发的。在供体与患者、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组织不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由于供体冒充的是患者亲属身份,因而从医院留存的病历资料中难以查证到供体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找供体取证。一些患者或患者亲属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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