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品牌”为何屡屡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购买耐用消费品的目标定位在价格不菲的“洋品牌”上。而这种近乎盲目的信任,却纵容了“洋品牌”无视我国消费品市场相关法规,屡屡爆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洋品牌”电视屏幕保修期限缩水
辽宁消协艰难维权
2007年底,辽宁省鞍山市市民刘军购买了一台三星液晶电视机,仅使用两年就发现,显示屏出现多条红道。当刘军找到三星维修部门时,却被告知屏幕已过一年包修期,需要花费6000元更换。
实际上,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显示屏作为电视机主要部件,包修期应为3年。于是,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刘军,选择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已经接到两起同类案件的消协迅速组织调解。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方孝文说:“调解这样的投诉很困难,原因之一就是相关法规的滞后性。虽然我国《三包规定》要求,显示屏应作为电视机主要部件,包修期3年。但是由于国家《三包规定》是以列举的形式对相关产品的包修年限和主要部件进行界定,加之颁布实施时,平板电视尚未走入寻常百姓家庭。因此,附件目录中没有平板电视显示屏的内容。大部分国外品牌家电正是利用法规的滞后性,将占总机价格70%以上白癜风网的显示屏规定在主件之外,规避我国三包法规。事实上,从《三包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平板电视显示屏无异于汽车的发动机,是不折不扣的主要部件。因此,低于国家三包期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消费者协会没有执法权,只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问题的解决。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消协也是无能为力的。在这起案件中,为了结束三星厂家的侵权行为,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只能邀请一些专家、媒体,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舆论攻势,才使问题得以解决。目前,三星厂家已经结束了内部规定,延长了显示屏包修期限。
维权成功后,作为此案的相关负责人,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何民说:“好在《三包规定》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并不免除未列入目录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也就是说,国家欢迎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三包规定》的条款,但不能有低于《三包规定》的条款,这样我们的维权才得以成功。”
目前,类似情况仍然时有发生,而且部分国外产品在超过三包期限后的维修价格远远高于产品本身价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