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避孕环引发的闹剧22年反复起诉、撤诉索赔超百万
健康新闻 2023-09-15 20:11健康新闻www.baidianfengw.cn
一起长达22年的纠纷,起诉、撤诉、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判决,耗费了无数的人力物力,索赔超百万,最终惨淡收场。如今的患者都怎么了?
案件回顾
患者刘某,女性,1949年出生,曾于1998年到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腰椎核磁共振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患者体内有金属避孕环,即停止检查。
患者陈述核磁检查当时造成其下体出血、心脏剧烈跳动、脸色发紫、四肢发抖、浑身出汗、肛门有液体流出、腹部疼痛,随即出现排便、排气困难、浑身肌肉疼痛、身体发凉,后出现尿失禁、心脏预激综合症、子宫阴道受损、肌肉拉伤及内出血、肺部及血管受损、双眼充血、血管动脉交叉压迫、双眼底动脉硬化、双眼角膜炎、胃变形、左肋、左肩胛骨、大脑动脉及脑血管均受损,在检查时即出现子宫出血,后发炎、子宫增生、子宫原位癌、严重细胞改变。
2002年12月26日,患者起诉医方。2003年11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核磁共振检查。核磁共振是一种物理现象,1946年被Purcell和loch所发现,1980年对该现象的分析技术开始应用于临床检查,称为磁共振成像(MRI)。MRI所用射频波(RF)波长数米,具有能量低、低辐射的特点。从安全性讲,较CT及X线检查危害小,有人称其为无损伤的安全检查。
核磁共振检查的绝对禁忌症是安装有心脏起搏器者。带金属避孕环的妇女不适合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其原因是避孕环所产生的伪影可将盆腔图像掩盖,甚至影响到腰椎。
(二)对医方医疗进行的评价。
被鉴定人患者是因腰椎疾病在医方进行腰椎部位的核磁共振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鉴定人患者所带避孕环影响对腰椎的检查效果而停止继续检查,并建议取环后再查,我们认为上述医疗行为未违反有关医疗常规。
(三)被鉴定人患者目前存在病症与核磁共振检查的关系。
分析被鉴定人患者目前身体不适的症状与体征,缺乏核磁共振检查所致的病理基础;检索有关医学文献亦未见与其相类似的报道。
鉴定意见1.医方对被鉴定人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处;2.被鉴定人患者目前身体不适的病征与此次核磁共振检查无明显因果关系。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患者于2003年12月19日撤诉;2003年12月26日,患者起诉医方,患者于2004年12月20日撤诉。
2006年,患者起诉。
200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医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患者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2.驳回原告患者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原告患者一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8年,患者将医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残疾赔偿金70000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3.后期治疗费100000元;4.2002年后医疗保险每年承担自费共计3500元;5.医药费1462.6元。
医方辩称,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患者于1998年5月15日来我院核磁共振检查,患者的症状与我院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机构鉴定,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故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我院已按照二审判决支付了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该判决被撤销,但患者没有返还我院50000元。
2018年9月12日,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8年9月2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723号案件不予受理说明函,内容为本案涉及年限长、争议问题疑难复杂、目前并无明确判断标准。,我中心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2款、第5款之规定,我中心对本案不予受理。诉讼中,医方陈述核磁检查费已于1998年9月退回患者,患者对此予以认可。
2020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医方给付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折抵2009年医方给付患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患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4元,由患方负担14077元,由医方负担667元。患者于1998年5月15日来我院核磁共振检查,患者的症状与我院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机构鉴定,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故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我院已按照二审判决支付了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该判决被撤销,但患者没有返还我院50000元。
2018年9月12日,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8年9月2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723号案件不予受理说明函,内容为本案涉及年限长、争议问题疑难复杂、目前并无明确判断标准。,我中心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2款、第5款之规定,我中心对本案不予受理。诉讼中,医方陈述核磁检查费已于1998年9月退回患者,患者对此予以认可。
2020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医方给付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折抵2009年医方给付患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患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4元,由患方负担14077元,由医方负担667元。医方已退还患者核磁检查费用,患者主张医药费1462.6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医方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影响了患者的选择权,给患者造成了精神困扰,现患者要求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折抵医方于2009年给付患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MRI室的事故现场
哪些人不能做MRI?哪些物品不能进入MRI室?检查询问是否到位了?检查前告知事项是否充分了?闲话少叙,直接上大型事故现场图片。
这么沉重的轮椅、床都能轻松被吸入,其他的物件想必更容易被吸引。
笔者经常会推着昏迷的患者去做急诊MRI,有时简单询问后就着急把患者往里送,如今看来还真是后怕。谁能确认患者身体里有什么呢?家属万一不清楚病史呢?经常将现病史都能说出N个版本的家属,既往史能知道吗?MRI检查前告知如何充分?
作为一个急诊科医生,经常都是急三火四的,关键家属也都是急吼吼的,不跟着麻溜利索的,容易挨揍。仔细想来,好像没有一次检查前的告知是“充分”的!
在MRI检查前如何告知才是充分的?笔者默默地在网络上搜索这各种告知内容,好像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版本。找到一个字数较多的分享给大家,估计可能也不算是最充分的,总有奇葩的情况可能没有包含在内吧!
孕期可不可以做MRI?
对于妊娠期妇女能不能做MRI是有一定争议的,有些医院规定早期妊娠(3个月内)的妇女应避免磁共振检查,理由是孕期前3个月由于胚胎处于细胞分化发育期,容易受外界各种物理因素损伤,为确保胎儿安全,建议怀孕3个月内尽量避免MRI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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