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全文
人民调解法纲要
第一章 初始原则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植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人民调解制度应运而生。此法典的订立,旨在完善人民调解体系,明确调解活动的规范流程,确保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二章 总则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群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正介入,促使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此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原则,强调自愿、平等、合法,并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选择。值得一提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活动是完全免费的,体现了其公益性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调解工作的指导,而基层法院则提供业务上的支持。对于表现突出的调解工作,国家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三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民间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其成员组成多样,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确保调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委员会内部设有主任和副主任,并有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体现多元文化的融合。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群众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相关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四章 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应具备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品质,并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第五章 调解程序与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介入(除非当事人明确拒绝)。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直至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成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还可选择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六章 附则
本法典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注:以上内容是对《人民调解法》核心条款的综合概述,并未包含全部细节,建议查阅全国人大或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官方文本以获取完整信息。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