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办法最新(员工请假怎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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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一)请假办法
之一条 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人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第二条 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往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1天。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2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第五条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六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但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 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七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假,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 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职能)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实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以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缓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附表病假期间工资给付标准(一)
连续工龄
不满2年
满2年不满4年
满4年不满6年
满6年不满8年
满8年以上
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0%
70%
80%
90%
100
附表病假期间工资给付标准(二)
连续工龄
不满1年
满1年不满3年
满3年以上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救济费(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50%
80
第十一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二条 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 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者,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十三条 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附表);
加工作时间
满5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不满30年
满30年不满40年
满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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