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4种实质性问题,将导致建设工

生活常识 2023-04-16 19:23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4种实质性问题,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市场情况混乱,建设工程合同签署的方式及涉及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来看,由于建筑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前期的投入就需要重新计算,承包方与发包方就此也得承担一定的损失,往往双方会而产生纠纷。

综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导致建设工程有效的情形总计很多。已经和各位分析了三种因“资质”可能以及两种“违法”签约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文继续和大家分享其他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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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后续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中所载明的“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出现实质性背离的,会因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导致书面合同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条款”应为对上述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导致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如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书面合同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则导致背离中标合同的内容无效。

,建设工程本身相对复杂且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需要不断签订相关协议以推进合同的履行。如建设工程开工后,双方因设计出现变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不可抗力、规划变更等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变更合同工期、工程价款等约定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02 - 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办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之规定,低于成本价中标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也会因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法律规定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无效,主要是为了限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肆意为了压低成本,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压缩工人工资等行为的产生,进而导致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的社会不稳定等情况的发生。,也是防止施工单位之间恶性竞争,而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

- 03 - 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合理压缩工期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保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与施工单位签署的书面合同,所涉条款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 04 - 违反工程保修期更低期限要求导致合同无效

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更低保修期限而与施工单位签署的书面合同,所涉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更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综上,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将导致合同的无效,进而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双方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纠纷,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要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怎样起诉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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