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厂违建强拆(以违建为由拆猪场)

生活常识 2023-04-18 19:23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违建养猪场找哪个部门 广东惠州判例以环保名义,强拆经营了12年的养猪场?强拆违法

早些年,我国许多地方 为促进经济发展,纷纷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许多企业和养殖户在规划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也被批准建设投产,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企业和养殖户的生产设施的污染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也往往被纳入拆迁整改范围,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为早日完成环保任务,经常会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拆行为,给拆迁户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 ?今天白癜风网小编笔者就以广东惠州的一则强拆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陈某与广东惠州惠城区xx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租赁了30亩土地用来进行生猪养殖,此后陈某一家多年依法经营,前后投入了数百万元进行生态养殖。2018年6月,陈某的养猪场被纳入环保整治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遂未进行搬迁。2018年9月,拆迁部门(镇 )组织数十人将陈某的养猪场全部 ,当时存栏尚有1500头生猪,强拆造成生猪大量死亡,陈某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镇 强拆违法。

庭审中,镇 辩称“根据市级有关通告的规定,陈某养猪场于2013年已经被划入了畜禽禁养区,2018年5月我方收到举报,对陈某养猪场进行调查,发现确实存在污染问题,其养殖行为违法,我方有权对其进行强拆,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养猪场始建于2006年,相关畜禽禁养规定是2013年才发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部门无权以后法去评价先行为,也无权据此认定陈某的养猪场是违建,更无权据此实施 行为。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77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 才有权责令拆除或关闭,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本案中镇 无权实施 行为,其强拆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中拆迁部门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其强拆程序亦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环境刻不容缓,但这也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决不能一刀切,行政机关在推进环保工作的过程中,也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依法行政,对于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无证房或污染问题,应当给予必要的整改帮助,保护被拆迁企业与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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