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署购房合同有效(子女签署\)
如何免除子女签订抚养义务协议\
(李波)最近,人民 河南省太康县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童抚养费纠纷案。对老年人的支持。
李(妻子)和张(丈夫)是夫妻,他们有四个孩子。她的丈夫张于1998年10月去世。其去世后,长子与次子于2017年2月17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死者丈夫张由长子抚养,妻子李由次子抚养。以后的生活起居,医疗以及各种事情都由二儿子承担,大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自从丈夫去世后,大儿子就没有再赡养李。2022年8月,原告李将4名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他的长子和次子不能免除长子赡养母亲的法律义务。因原告李自愿跟随二儿子 的生活,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号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原告李随次子 四被告应自2022年8月1日起承担每人每年3518.3元的赡养费(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073元)今后应由原告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医疗单位有效票据为准)由照顾原告的二儿子先行垫付 的生命,然后由四名被告平均支付,四个孩子都将接受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一切德性以孝为先,孝是德性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实施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有权向成年子女要求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提供医疗费用。对于老年人谁可以 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照顾责任;如果你能 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据老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照顾。
本案中,原告李自愿跟随其二儿子 的生活,二儿子没有反对。法院应支持原告李;的请求跟随他的第二个儿子 的生活。原告李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长子与次子之间对父母赡养的约定,不能免除其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有抚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该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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